份合同时
,是否将
“诚实地对其含义产生歧义”。至于谁才是“合同阅读者”,英美法院的确认标
准各有不同
:美国法院主要将其确定为
“正常的具有合理理解能力的人”;英国法院则一般将
其确定为
“正常的律师”。
第四,前面已经提及,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为了弥补被保险人的弱势,保证公平平等,而随着
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合同的订立方式也逐渐多样化,开始出现很多允许被保险人参与的保险合
同制定方式
,如很多大额保单(如航天保单等等),因此如果保单制定双方实力均等,没有明显的
不对等
,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不应适用。
三、政策建议
在我国,纠正错用滥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错误倾向,最根本的方法便是通过法律的不断修
改和完善。通过实践发现原则适用中的各种问题
,逐渐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次序以及
其严格的适用条件写入保险法
,为司法判决提供法律依据。
但是,由于存在法律修改周期,再加上立法的程序复杂,因而必须首先在在司法实务中做出
一些调整和改变。
首先,在解决保险合同争端的过程中,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
种
,必然不能背离一般的合同解释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25 条及其他几项规定
对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规定与保险法相比细致很多
,也更具可操作性。
其次,法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要充分理解和明确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各项适用条
件
,正确适用,避免盲目扩大适用范围。
第三,严格规范保险合同条款格式,加强对合同内容的监管,从源头上避免合同争议的出现。
综上,我国现行保险法中确立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新保险法虽然对这
一原则进行了一定的补充
,但总体来看仍然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仍然是一幅有待丰满的
骨架
,并没有根本性地解决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性问题。很容易导致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的滥用
,进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而此类不确定因素的增加必然会导致保险公司成本的
上升
,会导致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提高费率,最终损害的还是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损害的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法律环境。
要切实发挥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作用,防止其滥用带来的负效应,创造真正有利于保险业健
康发展的法律环境
,必须进一步加强保险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既要保证保
护投保方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又不能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特别要注重保险合
同解释原则的规范化与系统化
,首先要将保险合同法合同解释原则与合同法中统一起来,并在
此基础上针对保险的特点进一步细化
,特别是有关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方法必须
进一步的细化完善
,使其真正具备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英]MALCOLM A.CLARKE 着,何美欢、吴志攀等译.保险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5]李秀芬.论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法学论坛,2008,(1).
[6]张玲.保险合同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
[7]张燕,邱达春.试论保险合同解释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8]张昌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解析.
[9]罗庆.被保险人利益的法律保护:中国、英国、澳大利亚相关保险法律研究.
[10]PéTER CSERNE.policy consideration in contract interpretation.Paper prensented in
the 3rd ISLE conference Milan, 9-10 November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