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
,农药许可实行强制性审批,因为农药危害往往造成的是面大量广的公害,只有强
制性审批才能有效地防范农药危害。严格的农药审批制度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
,成为
减少、避免农药使用和防范农药危害可操作性最强的措施。农药审批制度的法律基础
是《植物保护法》
( Pflanzen2schutzgesetz ) 和《农药条例》
( Plfanzenschutz2mittelverordnung) 。农药审批的职能部门和主要内容农药许可
审批颁发、植保的执行监督、农药的研究推广、经营使用等在德国实行职能分开
,权限
分立
,避免了商业行为和行政职能混杂不清滋生的腐败。农药许可审批单位是联邦农林
生物中心
(BBA) ,它的批准是农药流通或进口的前提(《植物保护法》第 11 条) 。农药
审批的主要内容有
: (1) 农药有效性。农药是否具有足够的效果是农药审批中最重要的
检测
(《植物保护法》第 15 条) ; (2) 农药安全性。农药使用是否对人、动植物的健康
和生态系统的良性平衡产生负面影响和破坏是农药审批中的最核心的检测
(《植物保护
法》第
15 条) ; (3) 许可时效性。农药许可的有效期为 10 年,可以续发,有效期从颁发
的次年初算起
,可确定缩短有效期(《植物保护法》第 16 条) ; (4) 资料可靠性。只有提
交符合要求的材料
,才有可能获得农药许可(《植物保护法》第 12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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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
随着农药登记要求的日益严格,中国农药出口的技术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对人才的要
求越来越高。比如将来会大量需要能够胜任
GLP 实验室工作又能撰写高质量英文试验
报告的专门技术人才,这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达到的。还需要能够对国外农药登记的法
律、法规等具有较高理解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人才
(不一定是企业自己需要具备的,
可以是社会力量,如专业化的咨询机构
)。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已有多年的经验,主要是
他们培养了一批高水平的技术和法律咨询队伍
(不属于政府机构),同时为企业和政府
机构服务,为企业和政府都节约了很大的资源。我国也应该鼓励这种咨询服务行业的
发展,以提高中国农药出口的技术竞争力。华夏农资论坛,加加农资论坛;其实它们
是一个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