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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残留、环境影响、标签和综合资料的相关审查工作。

第五条

  农药登记权分析、药效、毒理、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应由

农业部考核确认的试验单位完成。

除《农药登记资料规定》要求必须在我国进行的试验项目外,其

他项目可以使用根据我国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协定确定的或登记评审

委员会审议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为中文或英

文,内容应符合我国农药登记试验的有关规定,英文报告应附加中

文摘要资料。

GLP 试验机构出具的报告应同时附获得 GLP 认证的相

关证明材料。

对特殊农药的有关试验,如目前尚无农业部认可的试验单位能

够承检或试验单位暂时不具备试验条件,生产企业可与农业部农药

检定所商定,委托具有试验能力的单位进行。

第二章

  产品化学资料审查原则

第六条

 形式审查

(一)完整性审查

提供的产品化学资料项目应完全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二)有效性审查

新农药应提交国家级质检报告和方法验证报告,其他类型登记

农药应提交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和方法验证

报告。产品质量报告和方法验证报告应由同一检验单位出具。

全组分分析试验应由农药部认可的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