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残留、环境影响、标签和综合资料的相关审查工作。
第五条
农药登记权分析、药效、毒理、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应由
农业部考核确认的试验单位完成。
除《农药登记资料规定》要求必须在我国进行的试验项目外,其
他项目可以使用根据我国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协定确定的或登记评审
委员会审议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为中文或英
文,内容应符合我国农药登记试验的有关规定,英文报告应附加中
文摘要资料。
GLP 试验机构出具的报告应同时附获得 GLP 认证的相
关证明材料。
对特殊农药的有关试验,如目前尚无农业部认可的试验单位能
够承检或试验单位暂时不具备试验条件,生产企业可与农业部农药
检定所商定,委托具有试验能力的单位进行。
第二章
产品化学资料审查原则
第六条
形式审查
(一)完整性审查
提供的产品化学资料项目应完全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二)有效性审查
新农药应提交国家级质检报告和方法验证报告,其他类型登记
农药应提交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和方法验证
报告。产品质量报告和方法验证报告应由同一检验单位出具。
全组分分析试验应由农药部认可的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