渗剂、增效剂种类不同或加入的量不一致;毒性级别不一致;认定相同的原药含量低于已登
记产品;主要技术指标不同混剂配比不同等都不能认定为相同产品。
8、扩大使用范围登记:产品本身应在登记状态;要说明新使用方法的目的、意义、特点
9、分装登记:分装企业必须是农药定点企业;分装协议书或授权书必须表明,生产企业
对分装后产品的质量负责;生产企业同时授权分装企业使用商标和商品名;分装协议书或
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说明分装的理由;需提供分装产品有效期内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提供境内生产企业或
分装企业的企业标准;境外企业产品化学资料复印件及分装企业的产品标准;提供生产企
业的正式标签;分装企业的彩喷标签样张;提供企业简介和营业执照。
10、续展登记: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
登记证超过有效期限
•
未提供正式使用标签
(例如,复印件、彩打等),特殊情况应作书面说明
•
标签内容不符合要求
•
擅自取商品名
•
含第一批临时登记清理品种,且临时登记满
4 年,但不具备转正式登记的资料
•
有特殊情况但未提供本省药检机构等证明材料
•
分装登记续展未提供分装协议书或授权书原件,或协议书
(授权书)中的生产单位与分装
登记证中所确定的生产单位不一致
•
分装登记产品续展时,生产厂尚未续展
•
(1)应在补充资料首页附对农药登记机构的回函,对补充资料的情况做一概括说明,并
加盖公章。
•
(2)对要求补充的资料应一次补齐。如产品化学方面提出了三点修改意见,企业应一次修
改完毕。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按要求修改,应在回函中陈述理由。
(五)农药登记审批中常见问题及处理意见汇总
如:
1、请补充×××原药的来源证明或说明。
2、本厂原药尚未取得登记,请提交原药来源证明。
3、鉴于你公司在申请登记时所提供的原药来源证明不真实,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八条的规定,不同意该产品登记。
4、原药来源证明应提交原件。
5、原药来源证明只在目录中表明,资料中仅提供购销协议,请提交原药来源证明。
如临时登记审批意见综合部分汇总
(六)登记资料的邮寄
1、临时登记、正式登记、分装登记和续展登记的资料都可邮寄受理,商品名称申请登记暂
不能通过邮寄的方式办理;
2、相关收费不能通过邮局汇款,也不能将现金夹在邮寄资料内;
3、邮寄受理的资料中要有银行汇款凭证。对邮寄申请的,要求申请人将银行汇款凭证复
印件随同申请资料一并邮寄,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装订在登记资料的首页或尾页,作为已
交纳登记费的凭证,请勿分开邮寄。登记资料请勿以包裹的方式邮寄.
(七)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直接受理的项目。
1)农药商品名称;
2)企业变更名称;
3)专供出口登记(CHD);
4)出口登记证明;
5)农药登记自由销售证明(中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