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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植物生长调节剂是由植物或微生物产生的,对同种或不同种植物的生长发育(包括萌发、生长、开花、

受精、座果、成熟及脱落等过程)具有抑制、刺激等作用或调节植物抗逆境(寒、热、旱、湿和风等)的化学

物质等。 

天然昆虫生长调节剂是由昆虫产生的对昆虫生长过程具有抑制、刺激等作用的化学物质。 

2.3.3.4 酶  是在基因反应中作为载体,在机体生物化学反应中起催化作用的蛋白质分子。 

2.3.4 微生物农药  是以细菌、真菌、病毒和原生动物或基因修饰的微生物等活体为有效成分,具有防治病、

虫、草、鼠等有害生物作用的农药。 

2.3.5 植物源农药  是指有效成分来源于植物体的农药。 

2.3.6 转基因生物  是指具有防治《条例》第二条所述有害生物的,利用外源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

农业生物。不包括自然发生、人工选择和杂交育种,或由化学物理方法诱变,通过细胞工程技术得到的植物和

自然发生、人工选择、人工受精、超数排卵、胚胎嵌合,胚胎分割、核移植、倍性操作得到的动物以及通过化

学、物理诱变、转导、转化、接合等非重组 DNA 方式进行遗传性状修饰的微生物。 

2.3.7 天敌生物  是指商业化的具有防治《条例》第二条所述有害生物的生物活体(微生物农药除外)

。 

2.4 相同农药产品  是指有效成分种类、含量、剂型等与已经登记产品相同的产品。 

2.4.1 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原药  是指申请登记的原药与已取得登记的原药质量无明显差异,即其有效成分

含量不低于已登记的原药,且杂质(含量在 0.1%以上以及 0.1%以下但对哺乳动物、环境有明显危害)的组成

和含量与已登记的原药基本一致或少于已登记的原药。 

2.4.2 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制剂  是指申请登记的制剂与已取得登记的产品质量无明显差异,即产品中有效

成分种类、剂型、含量相同,其他主要控制项目和指标不低于已登记产品,产品助剂组成成分和含量与已登记

的产品一致或相当。 

2.5 新登记使用范围和方法  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剂与已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范围和方法尚未在我国登记过

的。 

2.5.1 新登记使用范围  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剂与已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范围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 

2.5.2 新登记使用方法  是指有效成分、制剂和使用范围与已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方法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

 

2.6 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和变更使用剂量 

2.6.1 扩大使用范围  是指已登记产品申请增加使用范围。 

2.6.2 改变使用方法  是指已登记产品申请增加或改变使用方法。 

2.6.3 变更使用剂量  是指已登记产品申请改变使用剂量。 

2.7 农药助剂  是指除有效成分以外的任何被有意地添加到农药产品中,本身不具备农药活性,但能够提高或

改善、或者有助于提高或改善该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质的单一组分或者多个组分的混合物。 

2.8 相关杂质  是指与农药有效成分相比,农药产品在生产或储存过程中所含有的对人类和环境具有明显的毒

害,或对适用作物产生药害,或引起农产品污染,或影响农药产品质量稳定性,或引起其他不良影响的杂质。 

第三章    新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3.1 一般要求 

3.1.1 对新农药,申请人应当同时申请其原药和制剂登记。新农药登记后,申请人可以分别申请原药和制剂登

记。 

3.1.2 已在我国境内登记且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农药,按新农药登记规定提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