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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产品中所含有的有效成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提供我国残留试验结果摘要资料或相关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可以免除

相应的残留资料要求:

5.3.2.6.1 已有拥有残留资料的申请人在我国取得相同的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正式登记 6 年以上,且申请混

配制剂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的

1.5 倍以下。

5.3.2.6.2 提供独立拥有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资料的已登记者授权,且申请混配制剂登记产品的该有效

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的

1.5 倍以下。

5.3.2.7 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下列环境毒性报告。根据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申请人如能提供有关

资料,表明产品中有效成分的原药对水蚤或藻类的毒性试验结果为低毒、对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为低风险的,可以不再

提供对该种生物的试验报告。

5.3.2.7.1 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5.3.2.7.2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5.3.2.7.3 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5.3.2.7.4 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5.3.2.7.5 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5.3.2.7.6 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5.3.2.7.7 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5.3.2.7.8 对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

5.3.2.8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提供产品标签样张,内容要求同

3.3.2.8。

5.3.2.9 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5.3.2.10 其他资料

5.3.2.10.1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5.3.2.10.2 与已登记的相同有效成分种类、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但配比不同的产品优缺点对比分析

5.3.2.10.3 其他

5.3.3 

 

正式登记

5.3.3.1 正式登记申请表

5.3.3.2 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