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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用途。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

30%的水平,保证保

 

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

3%。此外,根据借款人面临的

实际风险、资产结构、诚信记录等,经办机构可考虑实行差别利率,对表

 现较好的企业或者

个人给予利率优惠。小额贷款期限一般在

1 年以内,采取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

方式还款。当借款人欠息达

3 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 1 个月内借款人仍未偿还本金,并且

银行追索未果的情况下,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

10 个

工作日内,按照相关合同规定向银行

 进行理赔。 

山东临清的小额信贷保险试点为该项业务的开展和普及提供了借鉴经验。在总结临清经验的
基础之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全省广泛推进,通过贷款保

 证保险的形式破解农村及中小

企业资金瓶颈,同时引导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创新力度,不断优化服务,为民营企业发
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四、小额信贷保险业务的创新路径选择

 

小额信贷保险在山东省内乃至全国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山东保监局在

2011 年 9 月正式

发布的《山东省保险业发展

“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指 出,山东省将在“十二五”期间重点加强

保险功能建设,加快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业务,使保险体系
能更好地为三农发展服务。为了实

 现这一目标,满足农业贷款对保险的需求,应当从以下

方面加以改进和创新:

 

(一)将小额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

 

目前,山东省内的小额信贷保险多与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保险相结合,可以适当考虑拓
宽信贷保险的保障范围,将小额信贷与农业保险结合起来。可

 以借鉴广东佛山的相关做法,

扩大小额信贷保险的保险责任,将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对农作物造成的伤害纳入其中,并
对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贷款实行在原执行利

 率基础上向下浮动 5%的利率优惠,以逐步

推进的方式开展多种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尝试引入代位追偿机制规避保险机构的风险

 

借款方与信贷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签订保险合同,实现了风险的转移。保险机构在贷
款方无力还贷的情况下,在赔偿信贷机构的损失之后,取得

 了相应的代位追偿权,即向借

款人催缴还款的权利由信贷机构转移到了保险公司。当借款方有偿还能力之后,保险机构有
权追回贷款,弥补之前偿贷的损失。这一机

 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金融交易的公平性,保

障了保险公司的相应权利,降低了保险机构的资金运营风险,可以增强保险公司发展小额
信贷保险的积极性,有利于信

 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的持续合作经营。 

(三)实行保费优惠政策,强化政府补贴

 

政府是推进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重要主体,在已有的小额信贷保险体系中,政府更多地是
以政策制定者和监督者的身份出现,对利农行为的直接支持程

 度较低。在对农户的走访调

查中,当问及当前农业生产资金不足的原因时,一半以上的农户都认为是政府补助太少。在
当前金融形势下,一方面,政府可以对保险公

 司进行一定的保费补贴,使保险公司适当降

低保险费率,农户只需缴纳较少保费,即可获得贷款并获得相应保障;另一方面,还可以
通过为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民提供

 补贴的方式刺激保险需求,提高农户购买保险的积极性。

该措施能够有效降低农户的贷款成本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减轻农户的贷款负担,并且
增强保险机构和农

 户双方参与信贷保险的积极性。 

(四)加强小额信贷保险的宣传推广

 

小额信贷保险的宣传不到位导致很多借款人不了解信贷保险的相关情况。在对聊城市的小额
信贷保险普及程度问卷调查中,我们发现超过

80%的农民 对小额信贷保险知之甚少,甚至

从未听说过。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农村地区经济落后,保险网点严重缺乏,农民办理相
关保险业务极为不便,且农户在发生保险

 事故后,保险服务不能及时合理地进行处理,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