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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

合同中约定。

③ 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

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b.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c.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d.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e.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④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

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以签收日期为

准)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

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

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①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以书面文件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

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② 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

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a.合同中已有使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

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

纷解决程序办理。

③ 工程设计变更确定 14 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则发包

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

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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