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
合同中约定。
③ 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
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b.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c.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d.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e.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④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
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以签收日期为
准)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
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
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
5)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①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以书面文件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
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② 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
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a.合同中已有使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
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
纷解决程序办理。
③ 工程设计变更确定 14 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则发包
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
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协
第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