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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能使导游的能力得到最大开发

,也能为旅行社节约人力成本的支出。鉴于此,旅行社雇佣

的专职导游应是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高级导游、专家型导游。这样的导游薪酬应分为四部分

:

一是以职业等级、从业年限、工作量的积累等综合因素确定的基本薪酬

;二是带团时应得的薪

,由出团津贴、导游服务费、购物佣金构成;三是参与带团外的营销、产品开发、咨询等经营工

作时应得的薪酬

;四是按照国家规定,旅行社和导游以合理的比例共同缴费为导游办理养老、

医疗、失业及人生意外伤害保险。

 

  

2.导游服务中心社会导游薪酬构成。社会导游没有与任何一家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不是

某一旅行社的正式员工

,他们只在导服中心注册,由导服中心管理培训,并负责为其联系带团

工作。这类导游与旅行社的聘用关系有较明显的季节性

,通常在旅游旺季旅行社导游人员不

足时通过导服中心聘用所需导游

,待旺季结束时,旅行社与受聘导游的聘用关系也终止。

《导游

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导游服务中心只能收取相应的人事管理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现在

的状况却截然相反。规范社会导游薪酬

,应首先从规范收取管理费开始,导游服务中心向在此

注册的导游收取的管理费应能满足中心的运转

,与导游的结团量成正比,但应有最高比例限制,

不能给导游造成沉重的开销负担。由于社会导游没有与任何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属自由

职业者

,应将其纳入国家自由职业者保障体系。另外,社会导游的工作量不确定,可能会碰到数

月没有团带而没有收入的情况

,应出台相应标准,给与符合条件的社会导游由当地政府规定的

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导游带团时的收入也应与专职导游大致相同

,由导游服务费、带团津贴、

购物佣金组成。不同的是

,旅行社按日、月、季、年借聘导游,给付的标准应有所不同,应加入工

作量的积累而带来的薪酬变化。

 

  

(四)导游带团薪酬具体构成分析 

  

1.过渡小费制――公开服务标准下的导游服务费。小费产生于服务人员劳动的不确定性,

它是服务人员不确定性劳动的价格标签

,其作用是激励和补偿:一方面促使服务人员提高服务

质量

,达到消费者的满意;另一方面提高服务者的收入。根据旅游服务产品生产与消费的同时

,让游客决定给付小费的多少,既做到了旅行社监督成本最小,也达到了导游主动为游客服

务的目的

,能够实现导游人员与游客利益的双赢。在西方国家,给小费的做法虽然没有成文的

法律规定

,已成为约定俗成的惯例。在我国,虽然法律已将小费视作导游的合法收入,给付小费

的总体氛围却尚未形成

,经过网络调查,有相当多的游客认为给付小费可以促进服务人员提高

服务质量

,应该实行过渡小费制――公开服务标准下的导游服务费给付制。 

  此制度即将导游服务费从团费中剥离

,单独列出,在出团前,将导游的职业等级、服务标准、

项目

(如导游手机 24 小时保持畅通等)以书面的形式列出,并在出团前由导游签字向游客做出

服务质量承诺。旅行过程中由游客监督导游并可就服务问题随时与导游进行沟通

,待旅程结

束后游客按照合同交付导游费

,此收入全部归导游所有,不得分予旅行社与司机。另外,应根据

导游的职业等级差异及服务项目、标准、难度的差异制定出不同的导服费标准

,体现质高价优

的原则。

 

  

2.导游的带团津贴。附加薪酬是根据员工的特殊劳动条件和工作特性以及特定条件下的

额外生活费而计付的劳动报酬。导游的工作特点决定了其理应有附加薪酬

,也就是带团津贴。

此外

,在公平的原则下,津贴要体现出由于出团时间、地点的不同以及团队构成的不同而带来

的差异。

 

  

3.合理的购物佣金制。所谓回扣,是指因购销活动而在账外、暗中给予或者接受对方的现

金、实物。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

,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

暗中

”的回扣。

《反不正当竞争法》

(暂行规定)中定义的回扣,都是账外暗中的回扣,也就是商业

贿赂的典型行为。旅游中的导游购物回扣

,是指旅游购物商店为了销售出更多的商品而给导

游的好处费

,这部分收入既没有公开入账,也没有在合同或其他协定中公开约定,属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