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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连结保险的监管风险

  投资连结保险一方面属于保险产品,另一方面由于其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与保险资金
价值相联系,保单的现金价值用于购买资金单位,因此其投资运作又带有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本属性,从而在监管时更具复杂性。理论上要求保监会和证监会的双主体监管,即采取由
保监会管理其条款费率,由证监会管理其投资运营的双重管理方式。但在实践中,双主体监
管极易产生权利的混淆和责任的逃避,从而产生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并且由于经验和技术
因素,如何制定对投资连结型产品的监管细则也具有较大的难度。因此,对投资连结型产品
的监管仍存在风险。

  目前,中国的寿险业正处于转型时期,投资连结保险的问世为保险企业赢得了经营上
的主动。为了保持这种主动地位,为了使投资连结保险免于昙花一现,我们更应该对其风险
保持清醒的认识,社会公众、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应携手努力,共同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