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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强制登记;对于暂时没有商品化利用的打算或者商品化利用空间不大、没有利用的必要的
著作权人,对于其动漫角色,可以采取自愿登记的原则。这样的规定既能够在纠纷产生时较
快的确权,又为那些商品化利用空间不大的动漫角色节约了登记成本。

 

  在著作权法中鼓励设立动漫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并对此种组织的设立做出明确的程
序规定。借鉴国内外在动漫作品集体管理组织的成功范例来设立动漫作品集体管理组织,权
利人可以把自己的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授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统一管理,这样既可以使自己
的商品化权得到全面的利用,也可以运用集体的优势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2、在商标权法中增补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保护的规定 

  利用商标法来保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可以进一步完善保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

 

  在商标法中对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的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防御商标是指在不同类别的
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相同商标,是一个商标。联合商标则是一组相似的商标,是注册在同
一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是若干个商标。目前我国并未在法律中对保护这两类商标作出
规定,只要完善商标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增加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的条款,动漫角色商标所
有人就可以通过注册这两类商标来切实保护自己的动漫角色商品化权。

 

  商标局要增强对恶意抢注动漫角色商标行为的监管。商标局在注册商标时要对动漫角色
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比较著名的动漫角色或者是社会上广为流传的动漫
角色,应该要求注册申请人提供原创权利证明、授权证明等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注册,从源
头上减少恶意抢注行为。

 

  

3、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补规范动漫角色商品化行为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性,可为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提供补充性保护。首先,我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的主体仅限于从事营利性服务活动或者商品经营的经营者,可以扩大主体范围,
将动漫作品的创作者及专职动漫创作公司也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范围。其次,扩大不
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将侵犯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不易由知
识产权保护的那些侵犯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行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

 

  (三)在刑法或司法解释中增加对侵犯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刑事制裁的规定

 

  我国在刑法中已有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但仅仅是一般性的规定。司法中也存在一
些问题,一方面,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刑事执法机构,使得公安部门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介入不力,大多数以行政方式结案,不利于保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另一方面,即使出现采
用刑事制裁的,也因法律规定不完善,使得处罚力度较弱。

 

  动漫产业是新时代的朝阳产业,因此应该给动漫产业提供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给那
些严重侵犯动漫角色权利人利益的市场主体相应的惩罚。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属于
典型的立法与国际接轨但司法相对宽松的模式,因此刑事立法与司法在保护动漫角色商品
化权这一领域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相应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应该尽快出台。同时,有必要修
改现行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降低定罪
起点,进而给予相对严厉的刑事处罚力度,以适应打击严重侵害该权利行为的现状,为我
国动漫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保障。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吴汉东.形象的商品化和商品化的形象权[J].法学,2004(10) 

  

[3]杨为国,薛佳佳,李品娜.动画角色商品化权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

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