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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以及法律文书是否当场送达当事人进行详细记载,以反映现场检查的全过程。(

5)现场

检查笔录没有当事人

“以上情况属实”签字确认,也没有当事人拒签的说明,检查笔录末尾,

办案人员没有分别签名。

   3.4 行政处罚告知时间、内容错误,不完整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是行政机关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案件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按照
法定告知程序的要求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被处罚
人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

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只有将事实、理由、依据完整、准确的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
反驳意见和主张,并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对当事人
的告知内容不完整或者不正确,那么当事人陈述、申辩就没有目标,其陈述、申辩权利就无
法真正实现。实践中,主要问题有:(

1)行政处(下转第 327 页)(上接第 289 页)罚告

知的时间超前或滞后。准确的告知时间,应该是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
承办科室拟作出处罚之后,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告知。
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是在其他证据尚未收集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之后
马上进行告知,二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才进行告知,这样做就是程序违法。(

2)按

照有关法律规定,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也未做
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权利。而有的执法人员却往往忽视时间的概念,例如:告知时间

2007 年 8 月 6 日,而在 9 日就作出了行政处罚,未达到法定时间的三个工作日;还有的

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以后,为了尽快完事,当即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要求处
罚,有些执法人员为了尽快结案,也就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当日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
处罚,从而造成了程序的违法。(

3)违法事实部分告知不完整,过于简单。事实应包括何人、

何时、何地、何具体违法行为、何危害后果。(

4)适用的法律法规告知错误。一是法律法规名

称不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等,二是适用的条款不具
体,没有细化到条、款、项、目,或者用

“有关规定”等笼统的表述代替;(5)告知适用的法

律依据与行政处罚实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对应。(

6)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

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7)处罚告知笔录

无当事人签字确认。

 

  

3.5 送达程序不规范 

  送达回执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交受送达人,用以证明
受送达人收到该法律文书的书面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
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
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他见证人
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
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难达目的的也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
送达等形式,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送达,都必须符合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
以下问题,(

1)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当场送达外,没有在规定的七日之内送达。(2)为图省

事,不是把直接送达作为首选。(

3)送达回执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填写错误。(4)送达回执

上既没有受送达人签名盖章,又没有二名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及见证人签名或盖
章。(

5)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未在公开媒体上发布送达公告或虽发布送达公告却未将这

一事实证据收入行政处罚卷中。
  总之,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执法程序必须正当,并严格执法,执
法不能手软,做到

“严、准、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