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转入保险保障基金,从这一点看,保险保障基金的税盾作用是不完全的。
最后,保险保障基金需经保险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反映了运用时的限制程度,这
与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目的有关。与其他盈余公积项目一样,保险保
障基金同样反映了保
险公司在股利分配上的限制,只是在提取目的上有所差异。如总准备金由保险公司经主管财
政机关或公司董事会批准提取,用于巨灾风险的补
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金,其最
终目的仍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保障基金同样是
“为了保障被保险
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
营。
”因此,从提取目的和使用方向上看应将保险保障基金
界定为所有者权益项目。
第二,改进会计处理方法。在
“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明
细科目,并在
“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利润分配——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明细科目。具体账
务处理如下:
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利润分配。期末,保险保障基金由各保
险公司总公司于每年末决算日按当年全系统保费收入统一提取。
按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时,借记
“利润分配——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存储实现的利息,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
基金
”科目。
2、投资运用。保险保障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和购买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依法交纳所
得税后,全额转入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存储实现的
利息,根据银行的计息通
知,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用保险保障基金购买
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借记
“长期债券投 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
保险保障基金
”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本
金部分,贷记
“长期债券投 资——面值”科目,按已计未收利息部分,贷记“长期债券投资
——应计利息”科目或“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
金
”科 目。
3、批准动用。公司经批准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
“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
记
“银行存款”科目。
保险保障基金作为盈余公积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作为利润
分配项目在利润分配表中单独列示。
将保险保障基金作为所有者权益项目处理,是否应该税后提取呢?笔者认为,提取保
险保障基金应免所得税。一般而言,公司的留存收益项目均为税后利
润分配形成,而当前
的会计处理中,保险保障基金在所得税前提取并计人保险公司经营成本,起到了税盾作用。
如果将保险保障基金作为权益处理,是否要承负所得
税呢?保险本身是一种社会共济机制,
社会性是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性之一。保险公司根据大数法则进行经营,如果保险公司偿付能
力严重不足和濒临破产将损害被保
险人利益,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公司
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就是为了防范此种情况发生。因此,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具有较强的社会
意义,对于保险公
司从保费中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给予免税是合理的。
最后需要说明两点。首先,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企业治理结构、市场无序竞争等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