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了所谓的
"逆向选择"问题。
下面笔者试图建立模型以推导逆向选择与保险费率间的关系。假设某人不出险时的收入
为
X0,出险时的收入为 X1(X0 >X1),出险的概率为 P,则该投保人的期望收入 M=(1-
P)X0+PX1。如该人参加保险,保险费为 K,保险金为 ΔX,则投保人参加保险的确定性等
价收入为
D=(1-P)(X0-K)+P(X1-K+ΔX)。
对于保险人来说,如投保人中不存在所谓的欺诈者,
利润
π=(1-P)K1+P(K1-ΔX)=K1-PΔX-------
①
如果投保人中存在进行欺诈的人,不欺诈的概率
δ,欺诈的概率为 1-δ,则
利润
π=δ(K2-PΔX)+(1-δ)(K2-ΔX)-------
②
很明显,当
δ=1 时,
②式与①式等价。假设保险市场是完全竞争的(这并不影响结论),
保险人只能获得正常利润
π=0。解得:K1=PΔX,K2=ΔX(1-δ+δP)。由于 P<1,可知
K1<K2,并且随着 δ 的减小,K2 不断增大。这说明:在存在保险欺诈可能性的情况下,保
险人将提高保费,且保费随着保险欺诈可能性的增加而增加。
对于投保人来说,诚实投保的净收入
N1=D=(1-P)(X0-K)+P(X1-K+ΔX);欺诈
投保的净收入
N2=(1-b)(ΔX-K)-bS,其中,b 为保险欺诈被发现的概率,b=b(I),I 为社
会信誉制度及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程度。因此,
b 的一阶导数 b'>0,二阶导数 b"<0。说明随着
I 的增大,b 不断增大,且作用力随着 I 的增大而递减。S 为投保人因保险欺诈而遭受的惩罚
成本。由
N1=N2 解得 K0=[(1-P)X0+PX1+PΔX+bS-(1-b)ΔX]/b。当 K>K0 时,N1<N2,
则有欺诈动机的投保人将进入保险市场进行保险欺诈。随着
K 的增大,N1 不断减小,越来
越多的诚实投保者会退出保险市场;当
N2-N1 不断增大时,越来越多的欺诈者进入市场。
由于保险欺诈的存在,保险人不得不提高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提高又导致诚实投保者
退出保险市场,有欺诈动机的人进行保险欺诈。为防止这种逆向选择行为的出现,必须控制
K 的增加,使尽可能少的诚实投保者退出保险市场;同时又必须使得 K<K0(K0 为临界
值),从而
N1>N2,使得有欺诈动机的投保人的诚实投保收入大于欺诈,进而选择诚实投
保。要使得
K<K0 的条件得到满足,要么是减小 K,要么是提高临界值 K0。保险费 K 是由保
险人根据国家规定、公司经营状况、保单收益率等客观条件经科学的程序确定,一般不会轻
易降低,所以提高
K0 比较现实。b 一定时,提高 S 可以很明显地提高 K0,这说明提高保险
欺诈的成本有助于消除逆向选择。一般情况下,
S 一定时,提高 b 也能提高 K0,说明增大
保险欺诈被发现的概率同样有助于抑制逆向选择。
综上所述,保险交易的双方因相关信息的不对称,因而存在着保险欺诈的可能性。保险
人必然要为此提高保险费,而当保险费超过临界值时,又很容易导致逆向选择。提高投保人
因保险欺诈而遭受的惩罚
S 和保险欺诈被发现的概率 b,将有助于减少这种情况发生的可
能性。
三、建议与对策
保险欺诈行为的减少,根据如上所述,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一)提高投保人因保险欺诈而遭受的惩罚
S
1.制定法规、完善立法,从制度上杜绝保险欺诈。目前关于保险欺诈的规定主要体现在
《保险法》、
《海商法》、
《刑法》和全国人大《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保险法》第
27 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
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
偿。
《刑法》第
198 条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
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可见,保险欺诈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仍然有某些法律漏洞亟待完善。如重复保险的规定尚不完善;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没有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