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2005 年 9 月 3 日国务
院令第
446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及与一批煤矿安全
生 产 新 法 规 和 标 准 相 衔 接 , 进 一 步 加 强 防 突 工 作 , 对 原 煤 炭 工
业部
1995 年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修订。
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立足于超前治理
,即揭、掘、采煤前确
认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并达标后,方准许揭掘采。
《防突规定》充
分 吸 纳 了 近 年 来 科 技 攻 关 成 果 , 将 已 经 成 熟 的 经 验 和 措 施 纳 入
规 定 之 中 , 重 点 强 化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 提 升 防 突 理 念 , 同 时 进 一
步完善了局部防突措施。
坚持依法治突的原则,立足于严格管理。修订后的内容与近
年 来 新 颁 布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相 衔 接 , 与 防 治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的 标
准、规范相衔接,与行政许可和现行管理体制相衔接,并将规定
上升到部门规章,体现权威性。
2.《防突规定》的制定原则
《防突规定》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基础上制定,制定的总体思
路概括起来有十二个字:
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
(
1)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立足于安全第一。
(
2) 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立足于超前防治。
(
3) 坚持依法治突的原则,立足于严格管理。
3.《防突规定》的特点
《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强制性、超前性、完整性。
4、 煤矿企业及职工防突职责
5、 煤矿企业只要负责人和矿长职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
井的矿长是本单位放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
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
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
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采、掘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
施的落实。
6、 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
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责
任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7、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
责。
8、 区队长、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
9、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10、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检查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