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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突出矿井区域预测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27、突出矿井实施保护层开采,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

责人批准。

28、突出矿井工作面预测新方法的试验研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前由企

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29、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

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30  

、煤矿企业违反《防突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

定)关于有突出危险矿井和有突出危险煤层倾向而没有及时鉴定的,

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

100

 

     万元

 

 以上 15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9

      万元

 

 以上 12

       万元

 

 以

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