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突出矿井区域预测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27、突出矿井实施保护层开采,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
责人批准。
28、突出矿井工作面预测新方法的试验研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前由企
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29、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
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30
、煤矿企业违反《防突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
定)关于有突出危险矿井和有突出危险煤层倾向而没有及时鉴定的,
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
100
万元
以上 15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9
万元
以上 12
万元
以
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