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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交易的担保机制不同。远期现货交易中,任何一方是否履约完全由各方的信誉或根据

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来保障;期货交易中,是否履约由期货交易所提供担保。

 

  

9.交易的结算机制不同。远期现货交易中,结算完全由交易双方进行,一般不涉及第三

方;期货交易中,结算必须通过期货交易所或专门设立的期货结算所

/公司进行,期货交易

所或专门设立的期货结算所

/公司对会员进行一级结算,经纪会员再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二

级结算。

 

  

10.交易的监管不同。远期现货交易中,交易只是买卖双方的事情,一般不涉及第三方

监管,期货交易中,任何一笔交易都受到期货交易所的监管,交易方必须遵守交易所制定
的交易规则,交易方不得主张

“契约自由”的合同原则。 

  以上所列举的是远期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区别,至于即期现货交易,除适用上述各
项外,还有一项区别,即为:交割期限不同。即期现货交易中,标的物一般遵循

“一手钱,

一手货

”的原则,在付款的同时交付,不存在延期的问题;期货交易中,凡涉及实物交割的,

均须在进入交割期后方可进行,不存在立即交付的情况。为简便计,下文中所用的现货交易
与远期现货交易为同义词。

 

  在理解上述不同时,我们应当注意两点:第一,各项区别不能等量齐观,其中,交易
目的、功能和性质的区别是最重要的,也是本质性区别,其他区别则是技术性的,是从属于
本质区别的;第二,上述区别是传统上,也即早期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区别,随着商品
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货交易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其中重要的一点便是不断借鉴期货交易
的一些机制或制度,使两者的差别已不再泾渭分明,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不以人的意志
为转移。在这一趋势下,要正确区分两者,更须牢牢把握两者的本质性区别。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变相期货交易的定义应当是:主要不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为交易目的,全部或部分采用期货交易的交易机制,并以投机交易为主的交易行为。

 

  凡不符合上述定义的交易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仍然属于现货交易,组织该类交易的场
所应当属于现货交易场所,不应被划入变相期货交易之列。

 

  理解上述定义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主要不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为交易目的”是核心。前面已论及,此点是区别期货交易

与现货交易的关键,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便是实物交割率。如果一个市场很少进行实物交割,
甚至根本没有实物交割,那么其中进行的一定不是现货交易。

 

  

2.

“全部或部分采用期货交易的交易机制”是纽带。此点是一种交易被认定为变相期货交

易的重要依据,如果该交易根本不采用期货交易的交易机制,则该交易不是变相期货交易。

 

  

3.

“以投机交易为主”是可责难性。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提高效率、节约

成本、优化配置,远期现货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借鉴期货交易的部分交易机制,是应当得到肯
定,而非禁止的。而在我国一些大宗商品缺乏对应的期货交易品种,无法回避价格波动的巨
大风险,更无法确立定价权的情况下,组织开展相应的现货交易是必要的,而且应当得到
鼓励。但是,如果完全或主要是投机交易,则无助于上述目标的实现,不具有正向的经济价
值,这是法律禁止变相期货交易的根本原因。

 

  (二)变相期货交易特点。

 

  在搞清远期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的区别后,我们可以分析一下变相期货交易的特点。变
相期货交易不仅全部或主要采用了期货交易的交易机制,而且实质上已经成为一种金融投
机工具。其主要特点如下:

 

  

1.是一种带有误导性的违法期货交易行为。合法的期货交易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必须

符合法律规定,非经批准不得进行。而变相期货交易由于打着其他交易形式的旗号,既逃避
了政府的有效监管,又对参与交易者形成误导。

 

  

2.目的主要是为了投机获利,实质上已成为一种单纯的金融投资或赌博工具。由于其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