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方式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的安全生产
隐患。二是开采秩序混乱,层层转包、越层越界、私挖乱采现
象严重。不少小煤矿分布在大矿周围,形成
“蚯蚓洞”,蚕食
破坏大矿煤柱,甚至打通邻矿巷道,造成并发事故。三是小
煤矿资源回采率平均不到
15%,严重浪费资源。有的采空后
不封堵,造成煤层自燃,殃及整片煤田。有的地方小煤矿遍
地开花,地表千疮百孔,废弃物随处堆放,环境污染,生
态恶化,令人触目惊心。四是不少矿主根本不懂法,不守法,
甚至无视法律,公然抗拒执法,违法生产,草菅人命。
第四,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实际上这些规定
没有得到全面落实。主要问题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
一些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培训不到位,措施不落实
现场管理混乱。还有一些煤矿改制时,
“一卖了之”或“以包
代管
”,安全生产无人负责。
第五,执法不力。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级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但在实际执法中存在安
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惩处力度不够等问题,难以有效
制止违法行为。
存在上述严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些煤矿企业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观念淡薄,没有把维护职工生命安全放在第一
位,对事故隐患的危害及其整改认识不足,措施不力,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