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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方式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的安全生产

隐患。二是开采秩序混乱,层层转包、越层越界、私挖乱采现

象严重。不少小煤矿分布在大矿周围,形成

“蚯蚓洞”,蚕食

破坏大矿煤柱,甚至打通邻矿巷道,造成并发事故。三是小

煤矿资源回采率平均不到

15%,严重浪费资源。有的采空后

不封堵,造成煤层自燃,殃及整片煤田。有的地方小煤矿遍

地开花,地表千疮百孔,废弃物随处堆放,环境污染,生

态恶化,令人触目惊心。四是不少矿主根本不懂法,不守法,

甚至无视法律,公然抗拒执法,违法生产,草菅人命。

第四,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实际上这些规定

没有得到全面落实。主要问题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

一些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培训不到位,措施不落实

现场管理混乱。还有一些煤矿改制时,

“一卖了之”或“以包

代管

”,安全生产无人负责。

第五,执法不力。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级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但在实际执法中存在安

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惩处力度不够等问题,难以有效

制止违法行为。

存在上述严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些煤矿企业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观念淡薄,没有把维护职工生命安全放在第一

位,对事故隐患的危害及其整改认识不足,措施不力,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