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按照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 县 市
区
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分如下
一
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综
合监督管理
对县
市
区
煤炭管理部门及所管辖煤矿企
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
县
市
区
煤炭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方国有
和国有控股及参股
原地方国有煤矿改制为民营
含异地办
矿
原省属煤矿改制 重组为民营或国有参股等煤矿企业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对具体煤矿企业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
由市煤矿管理
部门予以确定
第六条 原省属煤矿改制 重组为民营或国有参股等煤
矿企业的
其原隶属的省属煤炭企业集团与县
市
区
煤
炭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移交手续
并报市和省煤
炭管理部门备案
由所在地县
市
区
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 县 市 区 煤炭管理部门执法机构 具
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煤矿安全生产的执法检查
跟踪
监督煤矿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市煤炭管理部门在必要时
可组织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执
法人员进行重点
紧急安全生产检查或治理整顿工作
第八条 煤矿企业对其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
法人代表 含实际控制人
煤矿矿长对本煤矿安全生产负全
面责任
原国有煤矿破产重组后继续从事煤炭生产
且有原母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