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后,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
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业主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
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
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拟设立食品小作坊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等;
(五)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六)产品配方;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
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发放《行
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5 日内向
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10 日内未补正的,
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按照审
查通则完成对申请人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不得
少于
2 名,并将现场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