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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后,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

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业主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

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

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拟设立食品小作坊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等;

(五)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六)产品配方;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

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发放《行

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5 日内向

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10 日内未补正的,

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按照审

查通则完成对申请人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不得

少于

2 名,并将现场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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