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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约的, 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但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提前解除聘约,

 将给单

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其它损失的,不能提前解
除聘约或辞聘。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需续聘的,必须重新签订聘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

证。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务转任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内一般不应转任或调动,以免影响任务的完成。如有特殊

原因转任或调动的,应提前通知对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终止聘约。

 转任或调动人员

的聘任职数,由调入单位在上级核定的

 岗位职数内解决。无岗位空缺,调入单位不得擅自

聘任。
第二十五条

 转任人员在试用考察期间,可保留原工资,试用期满后,按新聘任职务领取工

资。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由人才密集单位向边远贫困地区、基层流动,由大城市向中

小城市流动,应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跨系列或变更专业调动,不得按原取得的任职资格套转聘任,一般应在一年试

用考察的基础上,先按新的职务系列标准,评审取得任职资格,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
务。

第六章年度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九条

 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都要接受单位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

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任期考核由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 面。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履行聘约

情况。一般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水平能力、工作实绩和继续教育等内容。不同层次、
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的人员应有不同的要求。具体考核内容和量化指标,由各单位根据实际
情况,分

 专业、分层次制订。 

第三十一条

 任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 "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任期考核

结果等次按以下原则确定:
1、德、能、勤、绩突出,能全面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优异、有重大科研成果或工作业绩定为"优

"。 

2、德、能、勤、绩表现较好,能履行聘约,有较好工作成绩的,定为"称职"。 
3、德、能、勤、绩一般,基本能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一般的定为"基本称职"。 
4、德、能、勤、绩较差,不能履行聘的,责任心不强, 工作有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定

"不称职"。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优秀"等次比例, 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各层次职务"优

"等次比例原则上分开计算。

第三十三条任期考核由单位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其基本程序是:进行个

总结

述职

群众评议;单位人事

 部门综合考察作出评价;领导研究审批。对评为"优秀"、 "不称职"等次

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四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推荐晋升职务的资格,并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2、考核为"称职"等次的,具有申请晋升或续聘专业 技术职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