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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注册会计师证书是否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加盖

“××年度任职资格检查合格”专用章、是

否存在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情况等。
  

3.专职执业的审查。专职执业是注册会计师注册的要求和年度检查的内容,也是合伙人

应具备的重要条件,注册会计师在注册以后如果不专职执业,应予以注销(撤销)注册。如
何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执业,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笔者认为
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

1)执业记录。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程和轨迹

应形成执业工作底稿,并在工作底稿中签名。因此,在实质性审查时,可抽取合伙人执业项
目的工作底稿进行审查,询问执业项目的具体情况,核对执业工作底稿中的签名笔迹,以
判断是否真正参与执业。对于无执业项目或极少执业项目的合伙人,应关注是否存在兼职、
挂靠等情况,是否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

2)工资薪金发放情况。主要审查工资薪金表中合伙人是否签字、领取金额是否相符、

工资薪金水平是否合理、是否在其他单位领取工资薪金收入。
  (

3)社保缴纳情况。审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为合伙人办理“五险一金”等社保缴纳手续、

社保缴费标准是否与工资薪金水平一致,特别关注无社保记录、在其他单位办理社保和以个
人名义办理社保的情况。
  (

4)人事档案管理情况。审查合伙人是否将人事档案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等机构保管、人

事档案存放地区是否合理、签定的人事代理合同或人事档案保管协议是否真实,必要时,可
到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核实。
  (

5)股东义务履行情况。查明合伙人是否实际出资,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

况;审查合伙人是否履行股东义务,是否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核实合伙人是否
在章程、出资或合伙协议、合伙人或股东会议纪要等重要文件中亲笔签名。
  (

6)相关人员的印证情况。通过询问合伙人本人,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其他注

册会计师、业务助理人员和后勤人员座谈,了解合伙人专职执业的有关情况。
  (

7)其他方面。查阅员工出勤记录、办公地点等,判断合伙人是否按会计师事务所的规

定坐班,是否具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是否出现员工数量与办公条件明显不匹配的情况。
  

4.执业年限的审查。审查合伙人在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的执业年限是否具有 5 年,其

中境内执业年限不少于

3 年。对于挂靠等情况,不能作为执业年限计算。此外,根据《注册会

计师法》的规定,还应审查合伙人在注册以前,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年限是否在

2 年以上。

  

5.专业经历的审查。审查合伙人的专业经历,查明合伙人最近 5 年是否连续在会计师事

务所执业,是否存在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

1 年的情况。此外,核实合伙人是否从

事了以下

4 种类型的审计业务: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

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6.执业质量的审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行业专家,从审计意见的恰当性、审计程序

的实施、审计证据的收集、质量控制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对合伙人最近

5 年的执业质量进

行客观评价。
  

7.管理经验的审查。主要审查合伙人履行质量控制责任的情况、审计项目管理经验、会计

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水平等内容,以评价合伙人的管理能力和经验。
  

8.诚信状况的审查。核实合伙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查明合伙人是否因在财务、会计、审

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弄清合
伙人在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

3 年内是否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审查合伙人成为合

伙人或者股东前

1 年内是否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

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