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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

(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

立性等方面应当达到的监管要求。

 

第八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

(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

格基本条件包括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

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

立性

;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