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
(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
立性等方面应当达到的监管要求。
第八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
(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
格基本条件包括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
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
立性
;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