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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中央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来说,公司制改革实质上是制度创新,应是下一步的改
革重点。中央企业中的

176 家国有独资企业,在公司制改革中应区别对待,分类实施。 

  

 

  (一)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国防军事工业)、基础设施、重要自然资源等行
业的中央企业应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类企业也大多是非竞争性、垄断性的,
应该是指十六大报告中说的极少数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

 

  

 

  (二)分布于各个竞争性行业的中央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如贸易、轻工、化工、纺织、
外贸、旅游、机械、电子、通讯、交通运输、建筑、煤炭、冶金及各类科研设计单位等,种类繁多,
数量较多,在中央企业中占多数,这些中央企业应该都要实行产权多元化,公司制改革的
任务较重,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改制的困难较多。

 

  

 

  上述中央企业,都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总资产规模从几亿一直分布到几百亿人民币,
净资产从

1 亿多一直分布到几十亿人民币,资产规模大小不一,条件不一,但实行投资主

体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方向都是一样的。

 

  

 

  在产权多元化过程中,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入股,由其他投资主体向改制后的公司注
入资金或资产,在其中占有一定的股份,这一种改制适合于急需资金的中央企业;另一种
是转让股权,改制后把一定比例的国有股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国资委可收回一部分资金
改作他用,这一种改制适合于国有经济要逐步退出这个行业的中央企业。当然,这两种方式
适用的范围是相对的。无论哪一种方式,都要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下面的途径可作为选择:

 

  

 

  员工持股和经营者持股。让职工和经理人员购买企业的部分或大部分股权,这种做法对
小型国有企业是一个好办法,但对大中型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来讲,由于资产规模大,购
买大部分股权不现实,购买小部分股权是可行的,它有利于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归属感和积
极性,也可以对经营者采取期权激励办法,同时,要引进其他投资主体。

 

  

 

  让民营企业参股或控股。这种方式在法律上、市场上没有任何障碍,但民营企业是否愿
意进来,进来后职工能否接受,或进来后多数职工是否下岗等,都是很现实的问题。而且目
前民营资本的成长空间有限,资本积累一般比较薄弱,民营资本有没有实力大规模接手国
有企业的股权,也是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这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是方向之一。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相互持股。此举可以促进国有企业相互支持,资源共享,有利于形
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但在治理结构的建设上会有缺陷。企业相互持股在日本
比较普遍,也比较成功,这与日本的群体意识,强调集体主义,追求长期利益是分不开的。
在国内中央企业下一步公司制改革中是否可以采取相互持股的做法,可以探讨和试验。

 

  

 

  国内其它经济主体或机构投资者持股。比较可行的是让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及产业投资基
金、信托公司持股。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三大保险基金缺口很大,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