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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公司制度是《公司法》修订中的一大创举

,也是我国《公司法》修改勇于面对实际存在的一人公司现

成成成成成成成成成成成成成

,既有利于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科学规范,又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司债权

人利益 新《公司法》第

58 条至第 64 条总共 7 个条文对一人公司做出规定 其中大部分是对

一人公司股东的防弊措施

,也是对一人公司进行的法律规制 新《公司法》主要规定六大防弊

措施

:第一,更高的最低注册资本 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而且一次缴足,实行严

格的法定资本制 第二

,公司设立数量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该公司不

能再设立一人公司

,但法人单位或国有独资公司作为股东则不受该限制,可设立多个一人公司

并组成集团性公司 第三

,名称披露的要求 为了让与公司交易的人方便识别一人公司及其独

资股东

,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 登记文件和营业执照上注明独资字样 第四

,一人股东做

出决议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五

,法定审计 年终财务会计报告要

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强制审计 第六

,法人格滥用推定制度 为了保障与一人公司交易的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对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

原则上

,立法者可以首先推定一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但是允许他以反证的形式推翻这种推

,从而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一人股东证明不了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互相独立

,

。。。。。。。。。。。。。。。。 
  新《公司法》突破了公司的社团性

,引进了一人公司,这是一个皆大欢喜的事情,其立法目

标和价值取向重在鼓励投资兴业

,繁荣经济 然而

,这次修订毕竟还是阶段性产物,在某些制度

和规则设计上存有些许缺陷或漏洞是在所难免的

,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尚有欠

,一人公司可能存在的容易侵犯债权人利益的风险还未能得到足够的防范,在以后的立法中尚需加以

。。。 
    其 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面五项措施对防范一人公司股东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滥用公司人格牟取非法利益

,并不能

起到关键的作用 公司名称披露的要求 书面形式的股东决议都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一人公司

股东的规制

,对与之交易的相对人或债权人只起到提醒或预先告知的作用,在交易当事人受到

侵害时

,难以得到有效的事后补救 最低注册资本 书面形式的股东决议和法定审计制度在特

定的社会环境中都有变异的可能

,

。。。。。。。。。。。。。。。。。。,成成成成成成成成,名称披露的要求 书面形

式的股东决议 最低注册资本 书面形式的股东决议和法定审计制度

,这五项措施在本质上都

难以达到防范一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侵害公司相对人利益的目的 只有法人格滥用推定制

度能够起到实质性效果

,通过揭开公司面纱直接追索藏在公司面纱背后的股东的责任,才能打

破有限责任的保护层

,使欲通过有限责任得以庇护的不法股东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保障一人

公司的相对人之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

64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

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

,

。。。。。。。。。。。。。。”这一规定便是法人格滥用推定制度 依照

《公司法》的这条规定

,一旦债权人对该一人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提出质疑,法律就要求一人公司

的股东对一人公司财产之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 若一人

公司股东无法完成该举证责任

,法律则否定公司有限责任,推定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格而不能

承担独立责任

,

。。。。。。。。。。。。。。。。。。 

  其二

,法人独立责任理论要求财产独立但不具备独立意志的一人公司同样适用法人格滥

用推定制度 按照传统《公司法》理论

,公司法人责任的独立是以法人独立人格为前提的,公司

法人财产的独立和人格的独立是公司法人得以独立承担责任的必备要件 公司法人的财产

独立

,主要是指股东与公司在财产上的分离 即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履行出资义

务后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构成公司财产,非有法定原因股东不得抽回出资,股东个人的财产与

公司财产相分离 对于何为法人人格独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37 条关于法人设立

条件的规定

,法人的设立条件主要有三个: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