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就金融机构而言
,其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也无处可寻。因为出资参股意味着减少自
身有限的资本金
,降低资本充足率,同时,与其他股东共同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增加了无谓的管
理成本。因此
,金融机构宁愿申请新设分支机构,也不愿入股。由于现有的制度安排不尽合理,
小额贷款公司未来的成长之路仍有待探讨
,其发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转变思路
,重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运行的结果与初始的政策目标差距甚远
,表明试点制度在很大程度上
是失败的。这一结果并不令人惊奇
,因为在几十年的时间内,无论是规模庞大的国有银行,还是
颇具效率的股份制银行以及善于创新的区域性银行都未能解决三农与微型企业贷款难的问
题
,现在仅仅凭借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或其他新型组织的设立来破解这一金融困局本身
就是一种奢望。经济学理论表明
,在原有的金融体制规定的激励约束机制下,不管是成立哪种
类型的金融机构都无法解决三农与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问题。因此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不容乐观的状况
,需要反思与重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制度,突破旧体制的桎梏,构建新型有效
的激励约束机制
,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到三农与微型企业上。具体的政策建议如下。
1、创建专门的监管制度
面向三农及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具有金额小、成本高、风险大的特点
,不对这些业务进
行独立监管难以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比如国际小额信贷的旗舰
――尤努斯的格莱珉银行,
目前正为
600 多万贫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其成功的重要条件之一当属孟加拉政府为它颁布
了特别的《乡村银行法》
,为它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政策环境。菲律宾等国家也出台了小额信贷
银行法
;韩国政府于 2009 年也启动了促进小额信贷发展的工程,政府出资建立了小额信贷发
展基金
,并要求韩国各企业集团和金融机构为小额信贷工程提供资助,而且允许他们利用资助
资金开办小额信贷银行。相比之下
,建议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出台适用于小额贷款的资本金比
率、坏账准备、财政补贴、税收、融资渠道、小额贷款机构的成长通道等规章制度
,明确金融机
构的身份
,规范准入与退出机制,构建一个比既有金融体制更具激励效果的管理、监督制度,推
动小额贷款事业快速发展并为三农与微型企业提供高质有效的金融服务。此外
,在出台小额
贷款专门的监管制度前必须对小额贷款的界限做一个清晰的界定
,这是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
点。比如印度对小额贷款的定义形成了共识
,就是针对贫困、低收入人口的信贷服务,无需抵押,
单笔贷款额度限制在
1000 美元。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与所处阶段不同,单笔贷款额度可以
根据国情自行调整。根据中国非政府组织小额贷款机构的经验
,农村地区单户贷款上限定为 1
万元左右、城市地区为
3 万元左右比较合适,这种贷款限额水平有效地将目标客户锁定在农
村弱势群体内。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效果欠佳的一个重要原因恰恰在于初始的制度设计不
够明确
,无论是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试点指导意见,还是各地政府出台的试点工作意见都缺乏
细致的规定。因此
,界定清楚的小额贷款概念是出台专门监管制度的前提。
2、设置专门的监管主体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属于地方政府监管审批
,但因为地方政府不具备金融监管的经
验与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虚置、约束弱化。从整个宏观金融体系来看,提供小额贷款
的机构众多
,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合作社甚至传统商业银行的专营部门等
等
,应当考虑设置一个专门的统一的监管部门。可供讨论的方案有两种,一是交给银监会监管;
二是成立独立的小额贷款监管委员会。鉴于银监会对推动小额贷款的积极性不强
,可以考虑
设置小额贷款监管委员会的方案。人民银行可以在小额贷款委员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选
择一位深刻了解小额信贷并且有创造一个新的金融部门的耐心和能力的人士来担当首届委
员会主席。独立的监管部门有助于推动小额贷款机构的创新与升级
,有利于加强小额贷款对
三农与微型企业的扶持。
3、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以市场化手段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
(1)从服务“三农”的角度出发,统一制定工商、税务等优惠政策。针对小额贷款实际税负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