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先生因为罹患胰腺炎住院大半个月。此前刘太太投保时,听说隔壁邻居因为胃炎住院,最后
得到保险公司三千多块理赔,觉得保险很好。于是,她也马上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最后,
受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上面说:

“刘先生投保的险种为终身寿险,保险责任中不含

医疗保障。

  分析:种什么花,得什么果。买什么样的保险,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刘太太显然属于保险

“文盲”人群。

  她不明白,不同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是不同的。比如,寿险可以保疾病身故,也可以保
意外身故;意外险则只能保障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最多有附加的意外医疗。若发生的保险
事故与所投险种完全

“风马牛不相及”,保险公司当然会拒赔。这次,刘先生是因为生病住院,

与他的终身寿险

(身故保障,并有分红)的保险责任完全不对应,怎么能得到理赔呢?!

  当然,有时候,被保险人遭遇的某一件事故,到底是否属于自己投保险种里的保险利
益之一,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会有争议,双方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此时,投保方当然要争取
有利于自己的说法。

  几年前,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曾经接到一报案,称一

40 余岁的女人因吃过辣的炒面呛

死了,家属要求意外险理赔金。理赔员到当地调查后,附近居民都说是吃炒面呛死的,也没
发现什么疑点,只是反映平时这个女人就经常咳嗽。虽然保险公司怀疑这个女性是不是平时
就已经患有哮喘之类的疾病,但因为尸体已经火化了,查不出更深层的原因,最后保险公
司按意外险责任赔钱了。

  还有一个经典的案例。约四年前,我国台湾桃园地区一名潘姓男子回家发现家里有贼,
吓得昏倒,送医后被宣告不治,家属随后申请

100 万台币意外险理赔金,遭拒,家属不服

再上诉。最后法院认为,由于当时检方已经认定男子死者是惊吓过度造成心跳加速、心律不
整,引发心脏衰竭死亡,死因属

“意外死亡”,因此可以确认为是被意外吓死,判保险公司

败诉。

 2009 年,这个纠纷终审判决,保险公司终于付钱,成了全台湾第一宗意外险被保险

“被吓死而获赔”的案例。

  该案件后,我们可以发现,其实这次投保者家属最终能够获得法院支持得到保险理赔
金,最最关键的因素还是在于当时检方的侦察结论

——“死者系惊吓过度而意外死亡”。如果

没有这份权威的检查报告,最终的判定可能完全相反,家属可能就得不到法院支持。

  因为,由于死者仅仅是投保了意外险,而意外险只能保障因遭遇

“意外事故”而致使被

保险人残疾或死亡的情形。所谓

“意外事故”,保险合同中的定义比较严格,通常必须满足外

来、突发、意外而非疾病这三要素,其中

“突发”是指事故的发生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瞬间

的关系。该案例中,死者被检方认定为

“意外身故”,家属才有资格最终获得理赔金。

  前述中年女性被辣面呛死,也是同理。

  

TIPS:投保前,要先了解清楚这份保险到底有什么用,都有哪些情况属于保障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