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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则由社会、政府或纳税人承担

,由于金融机构的规模和在经济中的影响力逐渐达到“大

而不死

”的地步时,政府一般会对于其困境采取救助措施,因而在这种负外部性激励下的股东

也开始逐渐放松了对业务和发展的监督

,使道德风险逐步成为发展中的主要风险。当层出不

穷的衍生金融产品不断产生时

,股东对管理层有效监督的成本显著提高,因此股东倾向于采取

使管理层利益与自己趋同的股权、期权和奖金等公司利润增长分享方式

,以较高的收益提高

其代理失败的机会成本

,从而以较低的监督成本来保障代理人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诉求,这就是

股东愿意对高管发放高薪的主要原因之一。当然

,高薪有利于吸引高端优秀人才加入,客观上

有利于公司竞争力的增加。但这种股权、期权和奖金的高薪机制又加剧了管理层对公司的实
际控制

,以及对短期利益的追逐。因此,完全寄希望于股东的约束可以制止管理层的高风险行

为是不现实的。

 

  换句话说

,金融机构的股东和管理层对于高风险业务都有负外部性,区别仅在于程度不同;

负外部性程度较低的股东由于分散、专业能力不够和较高的监督成本而无法实际控制金融机
构行为

;而实际控制金融机构的管理层在短期利益的驱动下由于其较高程度的负外部性在高

杠杆和高证券化的金融环境下容易诱发系统性金融危机。金融危机的成本最终会由其本国全
体纳税人甚至是其他国家承担

,而引发危机的管理层仍然可以按照薪酬合约拿走高额的奖金

和补偿金

,这种明显的负外部性使金融机构高管薪酬机制面对强大的改革压力。 

  三、改革金融高管薪酬机制的思路

 

  上文已经阐述了当前的金融高管薪酬机制所存在的外部性成本和委托

―代理成本。所以

改善金融高管薪酬机制也应该从减少这两方面成本着手。

 

  解决外部性成本的思路一般有两条

:一是以庇古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思路,它强调政府

调节

,主要是指税收和补贴;二是科斯提出的产权理论思路,该方法强调市场机制,主要运用产

权界定和产权交易手段。经济学家们一般认为将市场手段和政府调节相结合更为有效

,因为

它们既避免了一些靠实行纯市场化无法克服的难点

,同时又保留了市场手段经济激励作用。

在实践操作中

,内部化高管薪酬负外部性的常见手段有改善薪酬结构、延期支付一定比例的

薪酬

(锁定)、奖金必须与长期业绩挂钩、当盈利状况发生负面变化(尤其是当相关业务发生负

面变化时

)高管要回吐相应比例的薪酬、金融衍生品的设计者持有一定数量的头寸,政府对不

合理的高薪采取限薪和征税等等措施。

 

  降低委托

―代理成本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

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事实上

,学者和股东们设计了诸如减少信息不对称、创设双方利

益趋同机制、建立长期重复博弈关系、代理人市场声誉、相对业绩评估等措施优化双方的契约
关系

,限制和改善利益冲突及信息不对称。 

  但正如我们看到的

,由于处于一个竞争的动态市场环境内,单个企业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

来真正遏制外部性成本和委托

―代理成本,各种良好措施和机制很难在非统一规则环境下发

挥作用。

 

  我们依然以美国为例

,自 1929 年大萧条后,相继通过的《1933 年银行法》、《1933 年证券

法》和《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确立了分业经营和严格管制的原则。因为存在着诸多统一而具体

的管制

,企业的商业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外在的管制,管理人能够独立自主投资的机会相对

较少

,整体薪酬机制大致相似,出于高管自身利益驱动追求高风险回报的可能因而也较小。自

上个世纪

80 年代末,由于来自对冲基金、PE、VC 等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华尔街商业银行和

投资银行的监管体制开始出现松动。自此以后

,金融机构竞争发展不断推动监管部门放松管

,直到 1999 年的《1999 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重新确立了混业经营的体制,从而由严格管制

转而由市场竞争机制自我调节。各金融机构在市场化条件下逐渐采用更为商业化的激励机制

,

以追逐更高利润。与此同时

,在混业经营的环境中伴随着规模的扩大和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