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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

在经济上的损失

,故保险利益必然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关系,是一种可以确定的利益和合法的

利益。
    对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以分为以下四类:一是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具有保险利
益。财产所有人因其所有的财产一旦损失就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而具有保险利益

,他可以

对该项财产进行投保

,如汽车所有人为自己的汽车投保;二是财产的合法占有人、经营人对他

们所占有、经营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这些人虽然没有所有权,但如果财产遭受损失,同样会给

他们带来经济损失

,因而也具有保险利益;三是财产保管人、承租人、承包人对他们所保管、租

用、承包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四是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对他们所抵押物、质押物、留

置物具有保险利益。汽车所有权的转让标志着保险利益的转移

,出卖人不再享有汽车所有权,

也就丧失了对汽车的保险利益。虽然汽车的买受人取得了对汽车的所有权

,对汽车具有保险

利益

,但是因出卖人没有办理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故买受人不是保险合同中的当事人,不能享

有相应的保险权益。我国《保险法》第

34 条规定: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

同意继续承保后

,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故其应当

履行通知的义务

,并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单批改手续。对于车辆过户登记与保单批改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试行)》, 第 40 条作出了

明确规定

:

“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车辆所有权转移过程中,谁为被保险人的情形: 1)保险车

辆已经交付

,但尚未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实际被保险人;

(2)保险车辆尚未交付,但已经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被保
险人

;(3)保险车辆尚未交付,且未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实

际被保险人

;(4)保险车辆已经交付,过户手续已经完成,并已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单变更申请的,

新车主是被保险人。

(5)保险车辆已经交付,过户手续已经完成,但未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单变更

申请的

,新、旧车主都不是被保险人。

    案例一中黄某、王某作为 xxx 号小车的买受人,其驾驶员张某驾车外出时发生保险事故致
小车被盗

,因买受人没有办理车辆的变更登记,既不是小车的登记车主,又不是小车的投保人,

其不能作为保险合同的主体

,他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也无权获得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所

遭受损失的赔偿

,法院在审理中没有考虑到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没有正确理会保

险法

,而受让人并没有参与原来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却被法院强制执行原来的保险合同,不

仅不符合保险的基本原理也违背了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案例二中陈某作为投保人,但

不是粤

xxx 汽车的所有权人,他对该车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那么他与保

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法院虽然对保险利益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

,

判定合同无效

,但是法院认为可以推定保险公司知道陈某对投保的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具有

过错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保险实践中,财产保险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是不是对财产具有保

险利益

,保险人并不进行审查,保险人只是关注财产保险在出险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这也是

符合对财产保险的审查要求和保险行业惯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