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全国八大自然资源保护法规之一,用法律形式将水土
保持工作固定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后
14 个月,国务院颁布了《水土保持
法实施条例》,同时,各省也先后制定并出台了配套法规,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贯彻执行进入到可操作阶段。
1993 年 7 月 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为我国的村镇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
保障。
1993 年国家环保局公布了《乡镇企业污染重点控制行为和重点区域名单》,将 18 个行
业列为重点控制的污染行业,并根据污染轻重和危害大小,分为禁止从事生产的行业、严格
限制的行业、重点控制的行业,
437 个县市区镇被列为重点污染区域,其中特重点地区有
159 个。1994 年,农业部决定在全国 4 亿公顷草牧场上推广内蒙古阿鲁科乐沁旗有偿使用草
场的经验,有
25 个省区约 7200 万公顷草地范围落实了不同形式的草地有偿承包责任制。
1998 年,长江流域的特大洪水和沙尘暴对环境造成巨大破坏,加上由于粮食的连年丰
产等因素,促使国家最终启动了退耕还林工程。
2000 年中央 2 号文件将退耕还林列为西部
大开发的政策要点之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示范工作方案》实施。其中规
定
2000 年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 14 个省、区、市以及兵团进行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同年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退耕工作要明确责任,完
善政策,健全种苗供应机制,严格检查监督,确保质量。
这一时期,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并下发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村经济司的《我国生态环
境建设》一文,对我国农村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我国世纪优先发展项
目计划也将涉及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放于首位,如特别重视工业、农业发展及能源建设中的
环境无害化技术与示范项目,优先安排环境污染控制、资源保护与持续利用方面的重大项目。
期间,我国政府开展了一系列村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取得了很大成就,如五大生态工
程、灭荒工程、治沙工程、生物多样性保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草地建设、小流域治理等。
(五)快速发展阶段(
2000 年至今)
进入
21 世纪,我国村镇生态环保工作得到了迅速发展。“十五”期间,先后印发了《全国
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把加强村镇生态
保护和建设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一时期,自然生态恢复
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村镇生态保护监管与执法工作得到加强。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
107 个地
区开展了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工作的意
见》,加大了对村镇的生态监管与执法检查力度,村镇环境污染防治得到重视。国家环保总
局先后印发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模化畜
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联合建设部颁布了《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制
定了《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和《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会同商务部
等
11 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有机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命名了一批国家有
机食品生产基地。
“十一五”期间,我国大力开展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农
产品产地环境监管,综合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实施
“农村小康环保行
动计划
”,巩固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计划到 2010 年,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污染状况,
初步解决农村
“脏、乱、差”问题,重点区域农村面源污染、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得到
有效落实;省、市、县、乡镇和村相应级别的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资源开发活动的生
态保护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得到提高,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