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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全国八大自然资源保护法规之一,用法律形式将水土
保持工作固定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后

14 个月,国务院颁布了《水土保持

法实施条例》,同时,各省也先后制定并出台了配套法规,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贯彻执行进入到可操作阶段。

1993 年 7 月 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为我国的村镇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
保障。

1993 年国家环保局公布了《乡镇企业污染重点控制行为和重点区域名单》,将 18 个行

业列为重点控制的污染行业,并根据污染轻重和危害大小,分为禁止从事生产的行业、严格
限制的行业、重点控制的行业,

437 个县市区镇被列为重点污染区域,其中特重点地区有

159 个。1994 年,农业部决定在全国 4 亿公顷草牧场上推广内蒙古阿鲁科乐沁旗有偿使用草
场的经验,有

25 个省区约 7200 万公顷草地范围落实了不同形式的草地有偿承包责任制。

1998 年,长江流域的特大洪水和沙尘暴对环境造成巨大破坏,加上由于粮食的连年丰

产等因素,促使国家最终启动了退耕还林工程。

2000 年中央 2 号文件将退耕还林列为西部

大开发的政策要点之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示范工作方案》实施。其中规

2000 年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 14 个省、区、市以及兵团进行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同年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退耕工作要明确责任,完
善政策,健全种苗供应机制,严格检查监督,确保质量。

这一时期,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并下发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村经济司的《我国生态环

境建设》一文,对我国农村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我国世纪优先发展项
目计划也将涉及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放于首位,如特别重视工业、农业发展及能源建设中的
环境无害化技术与示范项目,优先安排环境污染控制、资源保护与持续利用方面的重大项目。
期间,我国政府开展了一系列村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取得了很大成就,如五大生态工
程、灭荒工程、治沙工程、生物多样性保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草地建设、小流域治理等。

(五)快速发展阶段(

2000 年至今)

进入

21 世纪,我国村镇生态环保工作得到了迅速发展。“十五”期间,先后印发了《全国

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把加强村镇生态
保护和建设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一时期,自然生态恢复
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村镇生态保护监管与执法工作得到加强。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

107 个地

区开展了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工作的意
见》,加大了对村镇的生态监管与执法检查力度,村镇环境污染防治得到重视。国家环保总
局先后印发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模化畜

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联合建设部颁布了《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制
定了《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和《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会同商务部

11 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有机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命名了一批国家有

机食品生产基地。

“十一五”期间,我国大力开展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农

产品产地环境监管,综合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实施

“农村小康环保行

动计划

”,巩固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计划到 2010 年,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污染状况,

初步解决农村

“脏、乱、差”问题,重点区域农村面源污染、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得到

有效落实;省、市、县、乡镇和村相应级别的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资源开发活动的生
态保护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得到提高,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