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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额投保骗赔。投保人并无保费交费能力,而强求投保高风险保障,受益人为自

己,这存在严重的道德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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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隐情投保欺诈。主要表现为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已患有严重疾病或财产保险标的

处于危险之中而去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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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标的空投保欺诈。主要表现为保险标的根本就不存在,如:为死人投保,我国

某地曾有一妇女死亡一年,某人谎称是其丈夫,为该死人投保人身保险,半年后,称意外
跌死,并开具假证明索赔,属死人变活人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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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复投保,一险多赔。按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险的重复保险累计保险总额不得

超过保险价值,即使超过,对于超过部分不得也不应给予赔偿。然而有的不法分子为了多得
保险金,往往故意向多个保险人投保,并隐瞒重复保险的情况,在出险后向多个保险人索
赔,以期获得多份赔偿。

  

2、出险报案时欺诈。主要有张冠李戴式骗赔、制造事故、假险骗赔、虚报原因、扩大责任骗

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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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冠李戴式骗赔。主要采取移花接木,易名顶替方式。保险标的应该是唯一的、特

定的,实践中有的欺诈者为了骗取保险赔偿金,常用另一相象物予以顶替,如将一投保汽
车的车牌摘下挂在未投保的出险汽车上,冒名顶替;在医疗保险中,有的医院因患者付不
起医药费而与患者串通,写已保险的他人姓名;在财产保险中,甲房屋着火未保险,报案
时说是已保险的乙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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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造事故,假险骗赔。即人为制造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以此骗赔。造成这一

欺骗诈行为的原因很多,如为了摆脱企业困境或因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以外原因而减
值,为了得到补偿而人为制造事故。在人身保险中最典型的就是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谎称
意外事故。如果欺诈人未能骗得保险金,依据《保险法》第二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
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欺诈人已骗取一定数额的保险金,依据《刑法》第

198 条

规定,应受到刑事制裁。如

2000 年 7 月 22 日发生的武昌至广州 597 次列车爆炸案,共炸伤

16 人,一人重伤,后经侦查,系一李姓男子,由于婚姻出现问题,

  本人轻生,后又萌生骗取保险金念头,遂购买了爆炸品,乘

597 次列车引爆装置,除

自伤外还伤害他人,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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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虚报原因,扩大责任,并非所有的风险都具有保险价值,只有保险合同中明文规

定的风险种类才是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根据不同险种的需要,保险合同都会规定一定的除
外责任。在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常在事故发生后故意对造成事故的原因作虚假陈述或隐瞒
事实真相,使保险公司误以为发生的事故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这实际上就将保险除外
责任转化为保险责任。

  

3、索赔时欺诈。主要表现在单证材料的伪造涂改上,包括夸大损失、低险高赔、伪造事故、

谎报出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