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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倒签保单与保险合同本身的性质相冲突。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以机
会将来可能发生的事件作为标的的合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
保险人仅在特定的不可预料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即在保险合同有效期
间,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可获得成百上千倍保险费的保险金,如无保险标的损
失,被保险人丧失所交的保险费;相反,当发生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则要付出其所收
保险费成百上千倍的保险金,如无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则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而无支
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同意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承保特定的危险而成立的保险合同,
其最大特点是承保的危险具有不确定性,决定当事人分担保险标的损失只是一个机会。

⑤如

果保险人承保的危险事实上已经发生,则该危险就不是将来可能的危险,而是确定的损害
事实,对此损失予以赔偿与保险合同的本质特性是相背离的。

  至于能否将将来可能发生的事故理解为

“未知”事故是否已发生的问题,笔者认为,

“将来可能发生”意味着订立保险合同时肯定没有发生,而未知事故是否已发生则包含着事
故可能已发生,二者完全不同。

  第三,倒签保单违背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

合同成立。

”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

盖章时合同成立。

”而倒签保单将合同成立的时间人为地提前,从而使合同成立的时间处于

虚假的状态,已经构成对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时间的规避。

  第四,倒签保单的事实已经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形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的情形。所谓恶意串通,(

1)须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表示行为与内心真实

意思表示不一致;(

2)须非真意表示系与相对人通谋实施。即相对人了解表意人的真实意

思,并配合实施虚假表示。互相串通要求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有共同的目的指向,
都希望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共同的意思联络既可以表现为行
为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为意思表示,而相对方明知该行为违法而仍与之
订立合同;(

3)须有主观上的恶意。另外,恶意串通行为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非法

利益为必要,只要有通谋实施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就足以认定。

⑥刚才已经分析,倒签保单

事实的发生,有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合意,存在对其他所有参加保险的第三人的欺诈,倒
签行为不可能存在善意,那么,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倒签保单中的恶意串通是明显的。倒签
保单事实成立,如果确有事故在倒签期间发生,保险人依据保单作出赔偿,则第三人的利
益必然遭受损害。但这种损害在表面上是保险人自身利益的损害,因为保险的赔偿是保险人
直接支付的。保险人自己损害自己的利益,似乎不可理解,但保险人是法律虚拟的主体,而
签订保险合同的是具体的自然人,因此,倒签保单的恶意串通首先表现为倒签行为具体实
施的自然人之间的串通。

  总之,倒签保单具有行为违法性。其以表面的意思表示一致恶意串通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企图是明显的。审理中应当依法认定倒签保单的行为无效,用判决的
形式宣示法律应有的真义。

  三、倒签保单行为的法律后果

  倒签保单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表现在诉讼中,一般而言,是被保险人依据保单所证明
的保险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人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则上应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