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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结论和根本主张是最大限度地利用市场机制和竞争力量,由私人来协调一切社会经
济活动;最大限度地削弱政府的权限,只允许其干预和承办市场竞争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
极少量的经济活动。

[8](p2)该主张的理论前提是有关

“经济人”概念的假设,即人是利己且理

性的:人类的行为动机既包括

“自爱”的利己心,也包括“同情”的利他心,但利己处于主导

地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人类行为的最基本动机。每一个人在利己心的支配下尽力追求
个人利益,其理性使他在此过程中能够顾及到其他为自己打算的人的利益;每一个人都是
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任何一方,若不能在交换中得到好处就不会互通有无,也不
会达成任何交易。

  从社会整体角度看,每个人在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
公共利益就能得到自发的维护和增长,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能自发形成和谐状态,而无需
外在力量干涉。这种放任经济自由发展的必然结论是

“有限政府学说”。在这种学说的指导下,

政府的职能限制于相当狭窄的范围内,如治安、国防、外交等领域。因此,在与原始国家干预
的经济思想交锋中,经济自由主义逐渐赢得了胜利,成为

19 世纪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

现实的经济发展模式,同时也成为传统行政法基本理念的思想根源。这种经济思想指导下,
他们努力追求经济财富的极度增长,忽略了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有力保护,传统行政法
在这样的经济思想指导下,在协调行为管理、经济发展及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受到了制约,
难以充分发挥。

  (二)传统行政法价值取向政治思想基础的缺陷。

  传统行政法价值取向政治思想基础主要表现为政治自由主义,洛克在其《政府论》中,

“人生而自由”的论断为基础,引申出两个重要结论:[9]一是自然权利理论;二是政府的

存在基于个人的同意。在洛克的全部思想中,个人自由是贯穿始终的主题,立法权和行政权
的设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个人自由的产物和保证,政府权力的界限是个人的自由,只
有以实现人人自由为目的的政府才具有正当性,社会必须建立在这种个人的充分自主性的
基础之上。在个人权利被赋予至上地位的同时,政治社会中与个人权利相对的政府权力必然
是有限的。在洛克看来,政府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弥补

“自然状态”的不足:“如果不是为了保

护他们的生命权利和财产起见,如果没有关于权利和财产的经常有效的规定来保障他们的
和平与安宁,人们就不会舍弃自然状态的自由而加入社会和甘受它的约束

……”[10]因此,

在这种政治思想的指导下,人们对政府干预的抵制,对

“无法律既无行政”原则的推崇也在

情理之中。这导致了在实践中,政府工作管理的被动、消极和滞后性,当人们沉浸于追求财
富的狂热之中时,他们怎么会想到经济、社会、自然的和谐发展呢?作为上层建筑的行政法,
在这样的政治思想的指导下,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也显得非常的有限。

  (三)传统行政法价值取向法理基础的缺陷。

  一般认为,有关西方法律的思想学说主要起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通过几千年法学
家们的发展和完善,至今已经形成一套严密的法学理论,并指导着各部门法。但是,现在看
来,在对当代西方法理学产生重大影响的亚里士多德的伦理道德观中存在着严重的忽视自
然的缺陷,这就是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是建立在

“人本主义”思想基础之上的,它是造成今

天部门法在处理生态环境问题所表现出局限性的法理学思想的根源。

  

“人本主义”法律思想的主要观念是指法律的伦理学主体是人,认为在这个地球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