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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和被输入国,发达国家是产生和转移污染国。发展中国家往往没有办法停下生产来搞环
境保护。这些都是人类中心主义强调发展,忽略生态平衡的缺陷与先天不足。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环境保护的价值观应该是生态中心主义为中心,在此前提下发
扬人类的伦理道德,维护生物圈的稳定性,在遵循生态规律的前提下提倡发展经济。生态伦
理、道德思想和人类中心主义要转变到辅助生态中心主义思想的环境与资源发展道路上来。
从而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以应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

 

  

 

  二、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在生态中心主义的再定义

 

  

 

  恩格斯就曾赞叹道:

“人是唯一能够由于劳动而摆脱纯粹的动物状态的动物——它的正

常状态是和他的意识相适应的而且是要由他自己创造出来的。

”[4]恩格斯成为人类主体论支

持者的口实。的确,笔者承认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其他部分区分开来,但是和

“部分”的区分

不代表人类离开自然这一

“整体”。另外,反对自然成为主体的又一理由是“法律工具论”,提

出这些论据的学者认为人类创造的法律只能规管人类自己,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也只能是
人类,而自然无法做到这一点,因为

“自然不会使用法律这一工具。” 

  

 

  传统法理学观点认为人以外的都是物,只有人才能成为法律主体。以此观点认为自然不
是主体显然是站不住。因为,在法学的发展历史中,诸如法人抑制说,国家主体论,胎儿遗
产预留份额说,甚至环境保护中的

“代际公平”理论中都认为前三者是法律上的主体。显然,

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授权时),国家,胎儿和连胎儿都不是的

“后代”都不是传统法理

学上的

“人”,为什么这些都可以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呢?从哲学上的角度来说,法律是人类

创造的工具,所谓

“工具”是为人类所利用,为人类服务的。当一种社会不公正的出现,并且

这种现实不公影响到人类的利益而需要去改变时,便可以突破以往的观点授予它们抑制的
法律主体资格。

 

  

 

  笔者不支持自然物单个成为法律主体,而是支持自然为一个大整体而成为法律主体,
毕竟自然物有民法,物权法所调整。自然成为一个整体的法律论证,是人类的发展过程中必
然会有损害自然生态统一的行为,而且这种损害生态统一和稳定的行为也危及到人类自身
急需人类用法律工具去代为诉讼,诉讼的进行业就是承认了自然有

“抑制的法律人格”。笔者

认为

“法律工具论”不是反对自然成为法律主体的理由,而刚好相反为支持自然成为法律主

义的依据。因为法律总是根据人类的需求而产生、发展、消亡,没有永恒不变的法律。生态中
心主义不是第一种理论去突破传统法理学观念,相比法人抑制说的时间,可以说是落后得
多了。

 

  

 

  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正如公民与国家,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包含与被包含,影响与相互
作用。人类没有必要建立如国家机器般的制度去保护自然,但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机制适应生
态规律,达到保护生态稳定,自然和谐的目的。因为只有经过环境保护法律的调整,人与自
然的关系才是真正被纳入人类社会中的社会关系,所以再定义后的环境法律主体更合理。

 

  

 

  三、生态中心主义实践中的运用

 

  

 

  (一)运用科学发展观完善环境保护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