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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大

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大中型煤矿瓦斯利用率、煤矸石的利用率、

尾矿的利用率在

2010 年基础上分别提高 5%  

  (

3)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 45%以上,新建矿山

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

85%

 

以上。

  (五)考核指标体系

 

  政府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考核指

 

标体系,将下述指标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

1)采矿回采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矿产资源综合

 

开发利用指标;

  (

2)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煤矿瓦斯抽放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

 

废物资源化利用指标;

  (

3

 

)土地复垦率、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治理率等生态环境修复指标。

  (六)清洁生产

 

  鼓励矿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优先选用采、选矿清洁生产工艺,

 

杜绝落后工艺与设备向新开发矿区和落后地区转移。

  二、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

 

  (一)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

 

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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