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大
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大中型煤矿瓦斯利用率、煤矸石的利用率、
尾矿的利用率在
2010 年基础上分别提高 5%
;
(
3)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 45%以上,新建矿山
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
85%
以上。
(五)考核指标体系
政府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考核指
标体系,将下述指标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
1)采矿回采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矿产资源综合
开发利用指标;
(
2)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煤矿瓦斯抽放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
废物资源化利用指标;
(
3
)土地复垦率、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治理率等生态环境修复指标。
(六)清洁生产
鼓励矿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优先选用采、选矿清洁生产工艺,
杜绝落后工艺与设备向新开发矿区和落后地区转移。
二、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
(一)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
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