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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矿

环境保护领导

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下设的办事机构,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

责全矿环境管理、治理和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炭工业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

法令、条例、规范和标准,并结合我矿的具体情况健全各项环境管理

制度并督促执行,积极主动的完成各项环境保护业务,廉洁奉公,

秉公执法。

2.协调计划等科室编制全矿“三废”和噪声治理的长远规划和近期治

理目标,落实并监督和检查计划的执行。

3.按时、准确、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种报表的填报工作,建

立污染源和各种报表档案。

4.摸清污染源现状,分轻重缓急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规划和措施,

对各类污染事故要及时追查,查明原因后提出处理意见。

5.配合基建单位做好新、改、扩建项目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

委托、编制和审查工作,为立项创造条件。

6.参与新、改、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监督和检查主体工

程的“三同时”执行情况,组织和参加环保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和鉴定

工作,合格后协助办理竣工验收证书。

7.主管环境监测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法的要求及煤炭工业的

特点,对矿区污染源和排出的污染物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工作,

及时掌握矿区环境情况和发展趋势的第一手资料,为矿区发展,合

理布局环境,综合整治提供科学依据。

8.监督和协调排污单位如期完成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下达的限期污

染治理项目,并全力支持和配合污染严重的单位采取行之有效的措

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9.根据生产和环保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技术部门开展环保科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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