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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手术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标准。
    (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重复使用。
    (三)呼吸机湿化瓶、氧气湿化瓶、吸痰瓶应当每日更换清洗消毒,呼吸机管路消毒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
    (四)蓝光箱和暖箱应当每日清洁并更换湿化液,一人用后一消毒。同一患儿长期连续使用暖
箱和蓝光箱时,应当每周消毒一次,用后终末消毒。
    (五)接触患儿皮肤、粘膜的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如雾化吸入器、面罩、氧气
管、体温表、吸痰管、浴巾、浴垫等。
    (六)患儿使用后的奶嘴用清水清洗干净,高温或微波消毒;奶瓶由配奶室统一回收清洗、高
温或高压消毒;盛放奶瓶的容器每日必须清洁消毒;保存奶制品的冰箱要定期清洁与消毒。
    (七)新生儿使用的被服、衣物等应当保持清洁,每日至少更换一次,污染后及时更换。患儿
出院后床单元要进行终末消毒。
    第三十六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建立消毒清洁制度,并按照制度对地面和物体表面
进行清洁或消毒。
    第三十七条 新生儿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预防,并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和无菌
操作技术。
    第三十八条 发现特殊或不明原因感染患儿,要按照传染病管理有关规定实施单间隔离、专人
护理,并采取相应消毒措施。所用物品优先选择一次性物品,非一次性物品必须专人专用专消毒,
不得交叉使用。
    第三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接触患儿前后均应当认真实施手卫生。诊疗和护理操作应当以先早产
儿后足月儿、先非感染性患儿后感染性患儿的原则进行。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操作时
应当戴手套,操作结束后应当立即脱掉手套并洗手。
    第四十条 新生儿病室的医疗废弃物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处理。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四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的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管理的
检查与指导,促进新生儿病室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开展的检查指导和质量评估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以及儿童医院、妇产医院和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可以设置独立
的新生儿病房。
    新生儿科病房分医疗区和辅助区,医疗区包括普通病室、隔离病室和治疗室等,有条件的可设
置早产儿病室。辅助区包括清洗消毒间、接待室、配奶间、新生儿洗澡间(区)等,有条件的可以
设置哺乳室。
    新生儿病房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