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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过滤、消毒等净水工艺和水质检验设备。很多村落饮用水直接取自水库、山泉水,致使水
质不达标现象严重;有的村落的自来水甚至是是未经任何消毒处理的

“方便水”。 

  

 

  

3.浙江省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管理问题突出 

  

 

  首先,在思想观念和生产方式上还有较大差距。一些地区部分领导对饮用水安全问题的
严峻形势认识不足,原有的农村改水工程因资金、认识、技术问题及未考虑长远发展规划,
已建的工程到现在不少已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况,而再次改水遇到了资金不足的限制。其次,
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监管力量薄弱。现行的饮用水源管
理法律法规及制度,主要是针对城市和工业制定的,与农村饮用水源本土化管理不相适应
而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又很缺乏,难以满足农村饮用水源管理的需要。农村饮
用水源保护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权限划分不明确,将饮用水源的物理属性和功能分散管
理。再次,农村饮用水源跨行政区管理力度不够。缺乏跨行政区饮用水源管理的专门立法,
缺乏有效的水质保障措施,缺乏综合管理的措施等。

 

  

 

  三、浙江省关于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立法现状分析

 

  

 

  据调查结果显示,公众最关心的环境问题是饮用水水源污染问题,名列所有环境问题
的首位。目前我国还没有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综合性法律法规,现阶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法
律制度主要散见于以下法律法规:《宪法》、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

《水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等。另外,

1989 年五部委联合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

染防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现今唯一一部最为集中规定饮用水水源地保
护的部门规章,但由于制订年代较早,法规级别较低,内容过于粗糙,只能对我国饮用水
水源保护起到一种指导作用。

2007 年底,国家环保局发布了《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

例》(征求意见稿),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管理、饮用
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基本的规定,该条例若通过将会促进水源保
护与污染防治。这些法律法规或从原则上规定应保护饮用水源,或规定一些具体措施,如划
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水质监测、禁止性措施、预警和应急制度等等,对饮用水源保护提供
法律上的支持,从根本上认识到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性。

[8] 

  

 

  浙江省人民政府也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出台了一系列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比如《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1 年)、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

例》(

2003 年)、

《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7 年)等,并且在各级各部门的管理

实践中已经得以运用。其中,省环保局关于贯彻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的通知、关于继续开展合格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建设的通知、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大纲的通知等文件,对我省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具有一定的规范意义。但总
的来说是,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重城轻农(城即城市,农即农村)、重表轻下(表即地表水,
下即地下水)、重点轻面(点即点源污染,面即面源污染)等。

[9]。显然,这与饮用水源的

稀缺性、污染的严重性和保护紧迫性相比,仍显得十分不足,其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这些法律法规有一些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建立,饮用水源的重要性日益被人们所认识,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强
烈。从法律调控的内容角度看,对农村饮用水源的法律调控存在具体制度上的缺失。因此,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一部分法律制度显然已不适应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现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