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但是,我国目前经济高速发展,经济形式存在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国有形式、民营形式、
合资形式、独资形式等等。很多企业单位的效益与个人利益相挂钩,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有
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而出现的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行为,很多情况下是个人利益与单位利
益相结合造成的,因而在环境犯罪上,如果对单位作为环境犯罪主体的制裁力度加大的话
那么依附在单位利益之中的个人利益也将受到影响,从而使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的环
境意识增强,达到遏制环境犯罪的发生,使得环境保护得到相应的改善。

  更因为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每个社会主体都应该为其行为负责。企业单位作为一个社
会的主体,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就应该为其行为负责,应该
承担起维护我们公共的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企业单位追求经济效益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
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不能以牺牲公众的环境利益为代价。固体废物、污水、废气的排放,资
源的破坏,势必会造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侵犯公众的利益。如果这样的行为没有人负责,
受不到国家社会法律的制裁,这就将导致社会的一种不公平。从我国目前的环境立法来看,
有关的法律法规过于简单,用语含糊,可操作性不强,很难成为公民主张环境权的直接依
据。即使有行为人对环境污染破坏的事实存在,如果不是很严重的话,也不会被公众要求侵
害赔偿。但是企业单位和个人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应该认识到环境保护既是自己的义务,更应
该是对社会应负的一种责任。可见,加大对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环境犯罪的处置力度和认定范
围,将是对各个行为主体的增强环境意识的一种有力的鞭策。

  总之,我个人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应该加大、加宽对环境犯罪的主体认定的范围,运
用刑事法律制裁这个强有力的手段去遏制社会上各种危害环境的行为,变相的增强国民的
环保意识,从而使我国日益恶化的环境能够得到一定的保护,为我国持续健康的发展做好
保障。

  二、环境犯罪的惩罚方式

  

“2002 年 4 月 6 日,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石宝镇村民黎伯伦携带镰刀、火柴到本村自家

责任地铲烧杂草,燃烧的杂草被风吹到田边的山林里,引起森林大火。黎伯伦与闻迅赶来的
村民于当晚

11 时将大火扑灭。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勘察结果表明,此次大火烧毁林地 458 亩、

树木

29848 株,共计直接经济损失 41 万元。经法院调查分析,他因过失毁林被判缓刑,并

承担在被毁的林地上栽种树木。

  该案按照常规,犯罪人黎伯伦将被判处几年剥夺自由刑,并且要赔偿造成的直接经济
损失

41 万元。显然本案犯罪人无力赔偿,那么犯罪人服刑完毕后,对于造成的损失只能不

了了之。这种常规判决把主观恶性不大甚至是根本没有主观恶性,也没有人身危险性的犯罪
人收入监狱之中,强制剥夺自由,这种判决会起到刑罚的预防作用,使得犯罪人及其周围
的群众引以为戒,但是对于造成的环境损失却丝毫得不到弥补,只能由国家投入大量的人
力、物力、财力去恢复。目前,我国每年因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千亿元。这样
巨大的损失都由国家来补救,负担沉重。而且过失导致环境犯罪的犯罪人将被隔离在监狱里,
度过几年时光,也不是最好的惩罚方式。

  而环境犯罪的犯罪人多数由于主观的过失造成,犯罪人不具有主观恶性,更不具有人
身危险性,将这些犯罪人收监执行刑罚,对犯罪人的主观改造是一种过剩,环境损害也得
不到补救。不如像该案中古蔺县人民法院判其种树,这种艰苦的种树劳动对犯罪人是一种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