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保险人的利益,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活动;保险经纪人受被保险人的委托
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保险经济活动;保险公估人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
也可以受托于投保人,但它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
当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发生冲突,尤其是当赔案发生时,对委托事件作出客
观、公正的评价。公估人的组成人员是由一批既知晓保险法、保险理论和实务,又对相关法律、
工程技术等知识有着较深程度了解的专家,公估人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委托,独立依赖专
业知识、技术能力来处理保前评估、承保中检查和出险后理赔工作。

  保险公估人完全独立且地位超然,较易被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投保人接受。在保险评估
过程中,其客观公正的保费确定方案可以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在理赔过程中,作
为第三方的结论具有相当的权威性,有利于减少当事人之间摩擦,从而维护保险合同当事
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合作关系,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一部分。

  (三)保险公估人的职能发挥对促进保险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保险公估人介入保险市场,能有效的降低保险商品交易的边际成本,维护保险双方的
正当权益,对保险人、保险市场的健全和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1、能最大限度地规范保险理赔行为

  保险理赔是在保险中实现经济补偿的体现,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赔多了
造成

“滥赔”,影响保险人自身经济利益;赔少了,形成“惜赔”,则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进而影响到保险人的信誉。目前,国内不同保险人对险种的理赔方式规定不同,规范化、公
正化的程度也相差甚远,理赔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管理不严,往往发生人情赔付、通融赔付,
甚至以赔谋利、损公肥私。保险公估人的业务开展在较大程度上避免了直观上的滥赔、惜赔,
也能有效减少因客观因素影响而产生的多赔、少赔、应赔而不赔、不应赔而赔的现象。

  

2、利于实现保险人专业化经营

  过去,保险人通常采取

“大而全”的经营方式,独家一揽子经营保险展业、承保、防灾、定

损、理赔、追偿、资金等保险业务,限制了保险人向专业化方向的发展。市场竞争迫使保险人
进行经营结构调整,在具体操作上,采取保持机构精简,优化人员结构,调整的结果必然
使保险人将越来越多的展业和承保委托给代理人及经纪人,而将评估、理赔业务交由专业的
保险公估人处理,公估人应运而生,运用专业化服务手段,来降低保险人经营成本,而保
险人借助第三方服务,节省人力物力,缩短评估、理赔时间,同时又提高公司的信誉,投保
人也能积极地接受由第三者参与处理的公正客观,准确及时的评估、理赔结果。

  

3、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公正现象

  由于历史的原因,商检部门一直以来享有损失后的检验权力,官方的评估公司和估价
中心在办理业务时,往往以行政手段强制干预保险的定损工作,严重违背保险这一特殊行
业固有的技术要求和理赔原则。保险公估人居于非官方的第三方地位接受委托,在保前确定
保费率,保险事故发生后,评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如何赔付,并出具保险
公估报告书,交由保险人负责审查和赔付,其评估、定损服务能有效杜绝一些强制性的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