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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也用了几十年。淮河流域由于盲目发展小造纸、小制革、小化工等污染严重的小企业,到
1997 年关闭前形成的产值大约 30 亿元,可是治理污染需要花 150 亿元到 200 亿元,要用几
十年的时间。近几年,我国许多农产品出口一再受阻,损失很大,这与环境污染造成农副产
品质量下降直接有关。⑻事实教育人们,传统观念已经落后于时代需要,不能有效应对实践
中的问题。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

“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思想也受到普

遍质疑,于是

“环境优先论”应运而生,甚至出现了“停止发展论”(“零增长论”)的主张。

这种观念反映到环境犯罪的立法上,就是

“生态中心主义”的立法价值观或者说环境法益保

护观念逐渐崭露头角。

“生态中心主义”的立法价值观认为,要想实现刑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就要将生态利益作为法益目标,注重对生态利益的直接保护,以生态利益为标准来完善环
境刑法。

 

  

“生态中心主义”的立法价值观主张,环境犯罪侵害的保护法益概指生态学的独立环境

法益。水、土壤、空气、植物、动物等应作为刑法的保护对象,应将这些内容归纳为环境刑法的
保护法益,以示与个别保护对象相区别。环境法益的刑法保护应延伸至自然资源,甚至生态
系统,对环境法益的严重破坏会间接导致个人生活法益的破坏,其中亦可反映个人法益、社
会法益和国家法益三者之间的牵连重叠关系。有观点认为,生活环境本身即为刑法所应加以
保护的法益,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评价,即可认定为

“刑事不法”,而非“行

政不法

”,并不只是生命法益、身体法益或财产法益,而且包括环境法益,由于生态环境的

破坏足以导致生命、健康或财产的危险或实害,故刑法保护环境法益,亦属间接保护个人生
命、身体或财产法益。⑼就环境刑法的保护目的而言,环境刑法独立于行政法之外的作用不
仅只是保障环境行政法,而是将人类自然生活空间里的各种生态环境视为应予保护的法益
诸如水、空气、风景区以及动物和植物等,即这种保护是以间接保护人类健康为目的。当人们
在制定法律时,不应将自己当做自然和环境的使用者,而应当把自己也当做是环境的一部
分或成员。只有如此,人类在经济与生态之间必须作出衡量选择时,才不会偏执于自私的人
类中心思想。德国政府

1978 年通过了《同危害环境罪进行斗争的法律草案》,不仅对人而且

对诸如水、空气和土壤等从生态观点来说需要保护的客体造成威胁,对环境造成危险,对社
会造成特别损害的各种行为都列入刑法典增设的危害环境罪章。如此,刑法承认环境与生命、
健康和财产这些重要性早已不言自明的个人福利具有同样的价值。⑽

 

  由于

“生态中心主义”将整个自然界的利益作为最高价值,而不是把人类或生物个体的

利益作为最高价值,因而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之间产生了根本性的冲突。人作为一种高级生
物不可能超越自身阶段,人类的每一行为都必然要维持本物种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人自
然也要以人为中心,人类的法律也不可能确立

“生态中心主义”的目标。⑾正如 V·R·波特所

言:

“所有幸运的生命有机体只可能以它们自身或它们的种的延续为目的。”⑿如果人类不考

虑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那么,任何自然、社会科学领域里的理论、研究均将毫无意义。环境犯
罪之所以为罪,是因为其侵犯了人的利益,而不是所谓的动物的

“权利”。洛克指出,动物能

够感受痛苦,能被伤害,毫无疑问,对动物的这种伤害在道德上也是错误的。这种错误不是
源于动物的天赋权利,而是源于对动物的残忍给人带来的影响。他指出:

“那些在低等动物

的痛苦和毁灭中寻求乐趣的人

……将会对他们自己的同胞也缺乏怜悯心或仁爱心。” “

⒀ 大量

的环境问题并不简单地是发生在人与

‘自然’之间,其中尖锐的冲突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人

群与人群之间;而表现出来的是人们涉及环境的利益之争,是人们对公正的渴望。

”⒁因此,

“生态中心主义”尽管有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功劳,但并非指导环境刑事立法的科学理念。
 

三、

“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立法价值观之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