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必须抛开

“种”的限制,追求人与自然的共同利益。生态系统是由人类、各种生物和土壤、大气、

岩石等等非生命体共同组成的。人类社会只是自然的一个部分,如果自然系统遭到破坏,必
然反过来威胁到整个人类的安全。甚至在系统论中,整个系统的价值比个体的价值更重要

—因为系统的的价值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不完全体现在个体身上。正如伦理学家纳什在

《自然的权利》一书中写到的那样:

“人类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同一的……判断善恶的

标准不在乎于个体,而在乎于整个生命共同体

[7]

”。 

  

 

  既然人与自然是统一的整体,在人类力量逐渐强大的今天,作为生物圈内惟一自觉的
主体,人类必须考虑承担起对生物圈内生命体和非生命体的责任

——从深生态学的角度,

甚至还可以这样解释:既然人类自我生存和他人的生存、自我的存在和自然物的存在之间有
着某种有意义的必然联系,人类必须从自我出发,填平自我和他我

\它我之间的存在鸿沟,

就象纳什所言,

“自我和他者之间的对立被超越了,人们对大我的自我实现和成长的追求,

完成了利他注意想要完成的任务,利己

—利他主义的区别也被超越了[8]”。 

  

 

  第三,生态人是具有

“有限理性”人。“有限理性”是美国学者西蒙在 1947 年时首次提出

的,现在已经成为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重要学说。

“有限理性”学说对传统的“理

性万能

”论提出了质疑,认为人的“行为主体打算做到理性,但现实中却只能有限度地实现

理性

[9]

”,“人类理性较之作为探索特定的局部需要和问题的工具而言,远不足以成为构造

和预测全世界系统的一般均衡模型,或者创造一种包罗一些时代的所有变量的宏大总模型
[10]

”。 

  

 

  生态人是

“有限理性”的人,因为从外部来看,生态系统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系统

中的每个事物都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充满着

“蝴蝶效应”带来的不确定性;从内部来看,

行为人信息获取、评估和处理的能力有限,这为理性的发挥和利用划定了界限。生态人的有
限理性意味着人在进行生产和活动的过程中,甚至在

“利他”地帮助其他生命物种的过程中,

不能从自己的主观臆测出发

,而必须尊重自然界固有的生态规律,尊重自然的

“生态智慧”,正

如曹明德先生所言:

“生态规律是人与自然界之间关系的客观存在,在生态法领域中…我们

都必须遵循生态规律,并以此来指导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相互作用领域的一切活动

[11]

”。 

  

 

  (二)生态人与环境权的关系分析

 

  

 

  如果说经济人是个体的人,社会人是团体的人,而生态人就是

“种”的人——生态人是

将整个人类作为一个物种,在生态整体框架内考虑人和自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环境权创
设的过程就是通过立法的方式肯定生态人的价值追求,并对自由、平等和正义价值间的多元
冲突进行选择和排序的过程。因而环境权创设必须紧紧把握人的自然性

——生态人——环境

权这样一条线索,才能厘清环境权的内涵,不至于与法律体系中原有的权利瓜葛不清。也就
是说,人除了个体性和社会性之外,还有自然性的一面。作为自然的产物,人不能脱离自然
而生存;正因为如此,面对人与自然日益尖锐的矛盾,人类开始了对原有的

“经济人模式”

的反思,由此诞生了全新的看待人与自然关系的视角

——生态人模式。生态人模式是生态法

形而上的理念层面,蕴涵了丰富的生态法伦理,其必然要具体化为一定的新权利(即环境
权)的创设。因此,环境权的内涵应该紧扣人的自然性

——生态人——环境权这样的逻辑主

线,如若背离必然造成环境权与其他权利的枝蔓纠缠。正如李挚萍女士所言:作为一项新型
权利产生并得到法律确认,往往需要对现行的权利义务构架进行调整,其阻力可想而知,
因而不得不考虑与其他权利的相融性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