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者
,均属保险之列。货币贬值险指因停止支付或迟延支付 ,不能自由兑换等措施致使货
币贬值所受的损失属于保险之列
,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解散时的清算资金 ,发生同样情况
亦属货币贬值险。
三、美、日、德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条件的比较
美、日、德三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对承保投资政治风险的条件都作了总体规定
,要求必
须是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者及合格的东道国。
合格的投资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投资项目合格 ,二是投资形式合格。关于投资
项目的合格
,美、日、德三国都规定海外投资必须符合投资者本国的利益 ,如依美国法律规
定
,在承保海外私人投资时 ,必须考虑其项目是否有利于美国经济 ;日本法律则规定 ,
所承保的投资必须有助于日本对外交易的全面展开
,对日本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 ;德国则
要求投资项目
“值得鼓励” ,并对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经济关系有积极贡献。此外三国都规定 ,
海外投资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且只限于国外的新项目的投资
,所谓新项目 ,指的是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其发展。
合格的投资形式主要是股权投资
,除此以外 ,美国还向贷款、租赁、技术援助协议、许
可证协议等形式的投资提供保险。日本也向贷款提供保险
,但仅限于日本计划长期进口的
原材料的开发项目的贷款。德国则向与股权投资密切相关的贷款
,对海外分公司提供的资
金
,以及某些再投资提供担保。
对于合格的投资者
,三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具体标准虽不尽一致 ,但都要求担保的投
资者和承保机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美国的《海外援助法》要求投保的投资者必须是美
国公民
,或者根据美国联邦法或州法成立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它社团 ,并且其投资至少
51 %为美国人所有 ;或者是资产至少 95%为美国人所有的外国公司。日本规定的合格投资
者为日本公民或日本法人。而德国的海外投资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是
:在德国有住
所的德国公民以及根据德国法律设立
,在德国没有住所或居住的公司或社团。
对合格东道国的条件要求
,美、日、德三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规定不尽相同。相比之下 ,
美国的规定最为详细严格
,其合格条件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要求 :限于友好的发展中国家
;东道国国民人均收入低于一定限度
;尊重人权和国际上公认的工人权利 ;与美国签订有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德国则不以东道国是否与其签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担保海外投资的
法定条件
,只要经审查确认东道国的法律秩序及其有关措施足以切实保护外国投资 ,即属
合格的东道国
,但为了加强国内保险的效力 ,实践中仍要求签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
事实上德国的海外投资者一般都向与德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发展中国家投资。日本的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不以东道国同日本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法定条件
,而采取单边保
险制
,即只根据国内法的规定投保 ,但在实践中 ,一般也采取以订立政府间双边投资保
护协定作为调整投资环境的重要手段。
四、美、日、德海外投资保险费、保险期间和保险金的比较
依三国法律的规定
,投资者义务缴纳一定的保险费 ,至于保险费的数额 ,三国规定
各不相同。一般来说
,保险费的数额依承保行业、险别及范围而不同 ,有的国家还依投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