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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现代民法理论中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

相差甚远:首先环境保护要以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为终极目标;其次环境保护要以整个生
态系统为保护对象,包括保护环境的优美和舒适;再次环境保护要以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
为主要手段,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后果是难以补救甚至无可逆转的。因此,对环境保护而言防
患于未然的意义远甚于

"亡羊补牢"。这些都不是财产权、人格权、侵权理论及制度能胜任的,

如果硬要传统的法律理论完全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那么只能使这些理论失去其存在的基
础而变质变味,而且也难免挂一漏万,反倒使受传统民法制度保护的那些权利得不到妥善
保护。因此,只有在新的理论指导下产生的环境保护制度才有利于保护环境,全面地保护公
民的环境权益。当然,传统的民法理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体现环境保护的观念,并在不
改变其自身属性的前提下发挥保护环境的作用也是十分必要的。

?

环境权正是这样的为公民环境保护所需要,而传统法学理论与制度又未加规定的一项

应有权利。我们可以将这一权利定义为: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地环境中生存及利用
环境资源的权利。它包括如下涵义

④:?

1、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因为地球并不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它属于我们的

后代,环境权应由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

?

2、环境权的对象包括人类环境整体。它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还包括各环

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如生态效益、环境的优美舒适等。

3、环境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它可以通过列举而具体化。如在美国的一些州宪法中将环

境权作了具体地规定,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免受过度噪声干扰权、风景权、环境美学
权等;在日本的一些判例中列举的环境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宁静权、眺望
权、通风权、日照权、达滨权等。

4、环境权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同时是每个公民的义

务,在享有环境权利的同时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是现代权利观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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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权的

"肯定说"中,学者们对于环境权的性质也存在不同认识,主要有四种学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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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权说

⑤。即认为公民的环境权是一项人权,或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日本学者

松本昌悦认为:《人类环境宣言》把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规定下来,环境权是一项新的人权,
是继法国《人权宣言》、苏联宪法、《世界人权宣言》之后人权历史发展的第四个里程碑。

2、人格权说

⑥。由于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而公民的环境权益包括了人身权益,又由于

侵犯环境权的后果往往表现为对公民身体健康的损害,因此,有人认为环境权属人格权。在
日本的一些判例中就将侵犯环境权的行为视为侵犯人格权,如

1970 年大阪国际机场公害案

1980 年的伊达火力发电厂案的判决。?

3、财产权说

⑦。此说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财产权,如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萨克斯认为,空

气、阳光、水、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是全体公民的共有财产;公民为了管理他们的共有财产
而将其委托给政府,政府与公民从而建立起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政府作为受托人有责任
为全体人民,包括当代美国人及其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些财产,未经委托人许可,政府不得
自行处理这些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