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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否建立环境侵权救济中诉前交易制度关键取决于诉前交易市场能否存在,而诉前交
易市场能否存在又取决于诉前交易是否有吸引力,因为唯有吸引力的交易才能引来交易主
体,推动交易市场的建立。而建立诉前交易制度应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效率与正义的价值
取向、对专业组织或人员的许可与监管、社会的承受力。

 

  

 

  

(一)诉前交易的吸引力 

  诉前交易的吸引力分为两个方面:首先这一交易对环境侵权的受害者有吸引力,其次
这一交易对专业组织也具有吸引力。

 

  诉前交易对受害者具有吸引力主要是因为诉前交易可以让受害者迅速获得救济,尤其
是当受害者生活困难,环境侵权所损害的又是其身体健康时,及时的救济具有极大的吸引
力。如果没有诉前交易,受害者在与加害者协商无果后若被逼无奈提起诉讼,不仅要聘请诉
讼代理人,而且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即使胜诉要获得赔偿也需要一段不短的时间。可见,诉
前交易对急需救济的受害者而言是一个的极有吸引力的选择。

 

  诉前交易对交易的另一方,即专业组织具有吸引力是因为诉前交易能为其带来收益。通
过交易,专业组织赚取实际获得的赔偿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只要这个差额在支付成本
后所形成的利润有足够的吸引力

——对专业与经验齐备的专业组织而言实现有吸引力的利

润并不困难

——专业组织就会积极参加交易,活跃于诉前交易市场。 

  

 

  

(二)建立诉前交易制度的质疑与释疑 

  建立环境侵权救济中受害者与专业组织或人员之间的诉前交易制度首先要考虑的是,
这是否会损害法律对正义的追求

?在法律价值序列中,正义通常列于首位,这是否意味着正

义绝对不能减损

?笔者认为在环境侵权救济中建立诉前交易制度虽然必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减

损法律的正义价值,但是这一减损是可以接受的。原因就在于在没有建立交易制度的情况下,
法律虽然表示了对正义的追求,但是这一正义在实践中因前文提及的原因而有如水中之月
之虞;相反,在建立交易制度后虽然正义受到减损,但是因为受害者能获得并不充分但及
时的救济,与一心要获得充足救济最后却一无所获或代价高昂相比,不正义反而变得更为
正义了。而且在没有建立交易制度的情况下,如果损害不严重受害者很可能选择放弃诉权,
正义将沉没,此时正义也就变得不正义了。不仅从受害者角度来看如此,从社会的角度来看
也是如此,因为交易将敦促加害者采用先进环保技术和设施,有利于改善环境,减少环境
侵权事件,因此正义将在更广泛的层面得到实现。

 

  建立环境侵权救济中受害者与专业组织或人员之间的诉前交易制度接下来要考虑的问
题是,这一交易是否能公平进行

?必须要承认的是,专业组织或人员与受害者相比,通常具

有专业优势和信息优势,相应的在价格谈判中也有更多的主动权,因此不大可能存在绝对
公平的交易。但是通过一系列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实现交易中的公平,例如对专业组织或人员
实行许可进行资质限制,受害者在交易前可以先行咨询也可以货比三家,交易行为要受环
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等。

 

  还有一个问题是人们担心交易的增多将使环境侵权诉讼案件的数量可能大幅增长,这
不仅有可能使司法资源紧张,而且有可能对经济的增长带来负面影响。但是发挥司法在遏制
环境污染、保护公民环境权方面的作用乃是环境法制建设中的题中之义,如果因为人们积极
行使诉权而担心司法资源紧张并进而采取措施打击人们起诉积极性的话,那将会与环境法
制建设的目标背道而驰。至于因为人们积极行使诉权而使企业更加关注环境保护,并因此对
经济增长产生一些负面影响,笔者相信这种负面影响只是暂时的,从长远来看,企业关注
环境保护不仅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而且有利于投资环境的改善,也能在推动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