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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纠纷分解成若干个独立的民事侵权之诉,分别审理,以避免案件审理过程中因群情
激昂破坏审判工作应有的理性氛围,甚至因当事人的集体情绪化行为干扰审判的正常进行。
二是尽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由于案情复杂,加害因素和受害事实以及加害和受害之间的
因果关系难以取得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于是乎只能拿出最大的耐心和智慧说服当事人达
成调解协议。三是最大限度地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从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的大局出
发,协助案件的处理。实践证明,越是牵涉面广泛、案情复杂、因素关系难以证明以及潜在事
态严重的纠纷,法院对政府协助的调解手段的依赖性往往越大。这种若不加以改变,司法机
关处理环境群体性纠纷的情势就会越来越被动,长期下去必然会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因
此,必须立足于环境群体性纠纷的解决需要,开展司法创新,以确保纠纷解决的公正与效
率价值目标的实现,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谐。笔者认为,这种创新主要集中表现在提起诉讼
机制的创新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创新两个层面,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机制和拓展
既有的法律援助机制。
    
    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机制
    
    传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所设置的原告诉讼资格要求实质上是将司法救济的权利限定
在单个的私人利益遭受直接侵害的范围之内。这种限定显然与高度工业化、城市化的现代社
会权利冲突和法律救济的实际要求不相适应。对于具有公共性、群体性的环境权利而言,这
种不适应性尤为突出。诚如美国学者萨克斯所言:

“人们不能将清洁的大气和水这类共有的

财产资源仍然视为企业的垃圾场,或者任由渴求利润的人们尽情消费的免费的美味,而必
须将其视为全体市民共有的利益。这些利益与所有的

‘私人利益’一样,同样具有受到法律保

护的资格,并且其所有者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利。

”[4]

    
    在传统的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二元划分逻辑中,政府是“公共利益”的当然维护者,

因此,环境问题一直被当作市场失灵而交给政府来加以矫正,这也是现代环境法的行政主
导政策理念的由来。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种建立行政主导理念下的环境法的实施状况并不
理想。它在赋予政府越来越多的干预权限的同时,并未在根本上使得环境问题向人们预期的
方向好转。特别是随着

20 世纪中后期的世界经济在科技力量的推动下飞速发展和与经济规

模同步增加的人口规模,人类对环境的破坏性影响能力迅速增加,环境侵害在广度和深度
上都达到了史无前例的水平。环境危机已经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与二十世纪中期以前
不同的是,发生在当代的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是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至少在数量上已
经呈现一片繁荣的背景下形成的。现实的尴尬让人们不得不对环境法的实施机制展开检讨,
人们在反思中发现传统的忽视私人力量和市场机制的环境法实施机制的保护效果非常有限
政府在克服市场缺陷的同时自身也客观存在着诸如权力异化、理性有限、信息失真、政策失灵
等问题,这些问题同样可以导致环境利益调节行为失当以及对环境损害的防治效果得不到
应有的体现。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其落后挨打历史伤痛所造就的尽快摆脱贫穷落后面貌的民
族觉悟使得追求经济发展的冲动异常强烈,这种强烈的冲动必然会转化成跨越式发展口号
下的经济发展优先政策导向,并进而影响到其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这种政府
主导下的社会发展指标

GDP 化的倾向在 20 世纪中后期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

暴露无遗,其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有目共睹。这就是近半个世纪以来环境群体性纠纷层出不
穷和环境公民运动风起云涌的主要原因。而传统诉讼法把诉讼案件仅放在两个当事人之间进
行考虑的框架机制也越来越不能适应环境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构建一种超越维护自身私
权范畴的公民诉讼机制势在必行,于是公益诉讼制度在法治发达的欧美国家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