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此种情形,少数人认为应依保险人之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多数主张以有
“不负责
任条款
”的保险人为第一责任人,若有“溢额”,则由有溢额保险条款的保险人负责。
2) 比例分摊条款与溢额保险条款的竞合
出现此种情形,少数人认为应依保险人之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多数主张以有
“比例分
摊条款
”的保险人为第一责任人,若有“溢额”,则由有溢额保险条款的保险人负责。
3) 比例分摊条款与不负责任条款的竞合
出现此种情形,少数人认为应依保险人之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多数主张以有
“比例分
摊条款
”的保险人为第一责任人。若有“溢额”,则由有不负责任保险条款的保险人负责。
之所以有如此的分配,都是探求保险人在订立责任分配条款时的真实本意,兼顾公平
的原则。当然,上述主张,都是学者的看法。
四、保险公估实务中保险竞合的运用
我国现行的财产保险条款,对保险竞合时如何处理,多无规定。有些,则仅仅从重复保
险的情况予以界定。如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和财产保险综合性条款
19 条,涉外财产险条款
及一切险条款总则中的第
8 条。如上所述,重复保险与保险竞合并非完全相同。实务中出现
保险竞合的情形在责任险中经常出现。例如:广东某保险公司承保广东某旅行社责任险,被
保险人扩展到旅行社雇请的其他人员,如导游、司机等。广东某旅行社聘请山东某旅行社为
地陪单位,山东某旅行社又租用山东某出租车公司的大客车为接待用车。出租车公司派司机
张某开车随行。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严重车祸,司机张某受重伤,医药费合计人民币
10 万元。
张某所属单位曾向山东某保险公司投保车上责任险,张某作为旅行社临时聘用人员与作为
山东某出租车公司的司机,其身份的多样性导致保险的竞合,本案该如何处理?由于我国
现行的保险条款中对此无责任分配条款的约定,我们认为应该按照比例分摊的原则予以解
决。
注释:
注
1:刘宗荣著《保险法》三民书局 1995 年版 P207。
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40 条第二款。
注
3:《保险合同法总论》周玉华著、中国检察出版社 P95。
注
4:《合同法新论总则》王利明、崔建远 P620。
注
5:同注 1 P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