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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抵押房地产保险的投保人是抵押人 ,保险费用抵押人负担。如果抵押当事人约

定抵押房地产保险

 ,抵押人为投保人 ,并承担保险费。在目前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中 ,贷款

人在贷款合同中都要求将抵押房地产保险

 ,而且为了保障抵押贷款的安全 ,具体保险业务

都不是抵押人亲自办理

 ,而是全权由抵押权人代办。

  第二

 ,在抵押期间 ,抵押权人都是第一受益人。这里需要明确 ,并不是有关该房地产

的所有保险赔款

 ,抵押权人都是第一受益人 ,贷款人只是抵押房地产保险赔款的第一受益

人。如果抵押人将已经抵押的房地产以自己为投保人和受益人投保财产损失险

 ,该保险赔

 ,贷款人无权优先受益。反之 ,如果抵押当呈事未约定抵押房地产保险 ,对借款人自己

投保的财产损失险的保险赔款

 ,贷款人不能作为第一受益人。

  第三

 ,抵押房地产保险的保险期间不得短于贷款期间。抵押房地产保险期间应由抵押

当事人约定

 ,但约定的期间应当长于或者等于贷款期间 ,不得短于贷款期间 ,以保贷款

的安全。

  第四

 ,抵押房地产保险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额。这里的全部本息额仅

指本金和利息

 ,不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一般来说 ,抵押房地产保

险的投保金额上限不能超过抵押房地产的房价

 ,下限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额。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不在全部本息之列。

  第五

 ,抵押房地产保险单应由抵押权人保管 ,以防止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有中断、撤销

或者擅自解除保险合同等行为发生

 ,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四、抵押房地产保险与该房地产财产保险抵押房地产保险与该房地产财产保险是两种不
同标的的保险险种。抵押房地产保险属于财产损失险和贷款信用保险合二为一的综合保险形
式。其中的抵押物财产损失保险是针对所购房屋安全的财产险

 ,一旦贷款所购房屋遭受火

灾、爆炸、暴风暴雨等情况并发生事故时

 ,所造成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而其中的贷款

信用保险是针对购房人因人身意外或失业等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

 ,一旦投保人在保险内因

疾病、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高度残疾而无法偿还购房贷款

 ,或投保人因个人无法抗拒的原

因而失业达一定时间以上

 ,以致无法偿还购房贷款 ,由保险公司偿还出险后尚需偿还的购

房贷款本息。房地产财产保险是一种单纯的财产损失保险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 ,由保险公

司赔偿投保人的房地产财产损失。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抵押房地产保险可与该房地产其他保险
同时并存于同一房地产。抵押房地产保险与该房地产财产保险之所以可同时并存于同一房地

 ,是因为贷款人和借款人对抵押的房地产存在不同的保险利益。就贷款人而言 ,为保险

贷款人贷款的安全可以与借款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

 ;就借款人而言 ,为了转移风险和

寻求发生风险后所受损失的经济补偿

 ,还可以就该房地产另行投保房地产财产保险。尽管

这两种保险的投保人都是借款人

 ,保险费都是由借款人承担 ,但贷款人是抵押房地产保险

的第一受益人

 ,借款人是该房地产财产保险的受偿者。

  抵押房地产保险是一新兴保险险种

 ,该保险不论是在险种设立 ,还是在合同条款的确

定以及合同的履行上

 ,都有待于在实践中作进一步的摸索和不断完善。在抵押房地产保险

方面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

 ,抵押当事人应当审慎对待抵押房地产的保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