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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负有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和责任时,这种义务和责任往往对应着某些主体的权利,也就
是说,某些主体的环境权是通过其它主体的义务表现出来的。即使如此,环境权包括权利与
义务两个方面的说法仍然是非常不严谨的。按照环境权论者的这种解释,一个主体的权利与
另一主体的义务是对应的,而同时这个主体的义务可能又与另一主体的权利是对应的,二
者的权利义务存在交叉对应关系。既然权利义务是在两个不同主体之间交叉对应的,那么我
们说

“环境权包括权利与义务两个方面”的说法就存在很大的漏洞,因为这种说法往往给人

造成某一个主体的环境权包括权利与义务两个方面的印象,而丝毫反映不出不同主体权利
与义务之间的交叉对应关系。更重要的是,

“尽管权利总是导致义务,反之却并不总是正确

的。

……如果个人的规定的行为并不指向另一个明确的个人……而是指向一个法律群体,那

……就可以存在一项法定义务而并没有相应的权利。”[5]因此,一类主体保护环境的义务

是不是必然对应另一主体的环境权利是非常值得商榷的。

 

  

 

  环境权包括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的结论除了不符合法律的常识之外,与环境权论者所
主张的

“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也自相矛盾。众所周知,法律主要是围绕权利与义

务两个概念展开的,不同时期的法律在权利与义务问题上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因此才有了
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之说。所谓本位,就是中心或根本的意思,我们说法是
以权利为本位的就是说法是把权利问题作为核心问题,而义务是围绕这个核心来设置的。本
来,环境权论者如果仅仅把环境权视为一种权利的话,

“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

的说法是不违反法律逻辑的,但问题是环境权论者们所主张的环境权既表现为权利又表现
为义务,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是这样的话问题就来了,环境法的核心问题表面上看只
有环境权一个,但按照环境权论者的说法却实际上有

“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两个了。所

谓核心显然只能有一个,为什么在环境权论者那里环境法的核心偏偏就有权利与义务两个
了呢?

 

  

 

  其实,环境权论者们不是不明白这些道理,但他们依然还要得出这样结论,主要原因
在于他们的内心矛盾。一方面,在环境权论者们的心中,环境权首先是一种权利无疑,

[6]

因为在他们看来,这是在当代法律应以权利为本位的前提下所得出的必然结论;同时,从
实践的角度看,权利因为有内在的利益刺激因素,因此比义务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实现
起来也更加容易。但另一方面,环境权论者们心中又十分明白:良好环境的实现仅仅依靠人
们的环境权利是不够的,它还有赖于环境义务的履行。正是在这种既要重视权利而又不能忽
视义务的矛盾心理下,环境权论者们为了追求环境权理论的全面性而不得不得出

“环境权包

括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两个方面

”这样的结论。当然,除了追求理论全面性的需要外,环境

权论者主张环境权既包括权利又包括义务还可以为其带来论述上的某种方便,因为从实证
的角度看,各国法律中明确承认环境权是一种法定权利的比较少见,相反,各国法律中明
确确认环境法律义务的到是为数众多。按照环境权论者的

“环境权既表现为权利又表现为义

”的逻辑,那他们就可以理所当然地得出环境权已经得到世界很多国家广泛承认的结论了。

但奇怪的是,环境权论者们除了在谈到环境权的性质时给出环境权既包括环境权利又包括
环境义务的结论并依据这个结论进行法律的实证分析外,在他们对环境权的定义及对环境
权长篇累牍的论述中我们几乎很难再见到他们对环境权的义务内容进行阐述,他们论述的
绝大部分内容都是在大力强调环境权的主体拥有那些权利,如何实现权利等问题。主张环境
权既包括权利又包括义务,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但在实际论述过程中却只大力提倡环境权
利而忽视环境义务,这本身又验证了主流环境权理论的自相矛盾。

 

  

 

  三、环境权的私权理路:环境系统性背景下的个体主义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