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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眺望权。即民事主体对其居所的视野开阔性所享有的权利。由于现代城市规模的日益

扩张,土地的价值愈发珍贵,所以,对眺望权的享有应当加以限制。不过,在将开阔的视野
景观作为不动产当事人约定内容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向对方主张眺望权。

 

  三、环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1.确认侵害环境人格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 

  民法确认侵害环境人格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只有基于民法的这一基本认识,
才能对自然人的环境人格权进行有效保护。

 

  行为的违法性、主观过错、因果关系证明和危害后果往往是传统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条
件,只有特殊情况下适用无过错原则。但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由于其具有危害大、影响深、潜
伏时间长、有时危害情况难以查明的特点,决定了对其

“违法性”、“主观过错”、“因果关系证

”及“危害后果”要进行必要的变更。侵权中,“违法性”只是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

必不可少的要件,但不能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当然要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行为不违法但有危害时,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工业污染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似乎
已经成为通说,但在侵害环境人格权的情况下,采用过错与无过错相结合的

“二元归责原

”似乎更加合理。笔者认为,来自工业污染、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环境侵害应当采用无过

错责任原则,而对来自自然人的环境侵害,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因果关系上,侵犯环
境人格权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比较合理。在危害后果要件上,不以危害后果出现为要件。例如,
若安全受到威胁,导致人受惊吓、产生恐惧、失眠、生活秩序严重受干扰等等,即使没有出现
危害后果,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2.侵害环境人格权的一般性民事责任形式 

  

(1)消除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尚未对他人造成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存

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的可能的,受危险威胁或影响的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消除现存的危险状态。
在人身权法律保护中,消除危险适用于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遭受危险威胁或影响的场合。
由于环境人格利益损害的不可逆转性和不可补偿性,消除危险的预防性意义就显得尤为重
要。

 

  

(2)停止侵害。行为人实施的侵害环境人格权行为仍在继续状态中,受害人可依法请求

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其侵害行为,也可以首先向对方提出停止侵害的要求。

 

  

(3)排除妨碍。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人身权利

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排除妨碍在于采取措施消除仍在持续的危害,以恢复权利的
完整状态。

 

  

(4)恢复原状。行为人堆放危险物、倾倒废水等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水体、道路、景

观等的功能显著下降或者有显著下降的可能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其恢复原状。

 

  

(5)赔礼道歉。这种法律保护方法是指责令侵权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示歉意。赔礼道